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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平臺不得兼營P2P業務

  • 發佈時間:2014-12-19 00:30:4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潔

  今年以來,越來越多的行業、群體以及個人開始嘗試類風投的眾籌模式,然而萬千寵愛人氣頗高的背後,卻始終存在著諸多無法規避的現實與法律風險:與非法集資僅一步之遙?假眾籌真銷售?

  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公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股權眾籌業務將得以“正名”。“徵求意見稿”規定,鋻於股權眾籌融資非公開發行性質,投資者應當為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同時投資者範圍增加“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另外,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眾籌實際上建立了一個全新的利益網際網路絡,並不是人們所想像的草根投資。”中國式眾籌先行者、北大1898咖啡董事長楊勇認為,眾籌是把所有有價值的人吸納進來,不僅形成資本的聚合,而且還可以讓原本資本話語權不夠健康的行業變得更健康起來。

  股權眾籌投資“門檻”明確

  “遊走在灰色邊緣”的眾籌模式,在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給予了“正名”。根據《證券法》規定,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投資者應當為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

  另外,一直被業內看成“草根逆襲”,其實對個人投資者的“門檻”設置也並不低。“徵求意見稿”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設定主要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同時投資者範圍增加“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一方面避免大眾投資者承擔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引入合格投資者盡可能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徵求意見稿”的出臺意味著,股權眾籌將不再遊走于監管的邊緣地帶,也讓創業企業有了更廣闊的融資渠道。華寶證券分析師趙恒珩對此認為,眾籌融資作為新興網路融資方式,對傳統融資是極好的補充,可以主要服務於中小微企業,對於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形成,支援創新創業。

  “不過,股權眾籌行業在國內的發展尚處於早期階段,對於初創企業意義非凡,但是在具體操作實踐上仍面臨諸多挑戰。”易觀國際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分析師李子川説。

  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

  在“徵求意見稿”出臺之前,由於缺乏必要的管理規範,眾籌融資活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風險: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確,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業務邊界模糊,容易演化為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眾籌平臺良莠不齊,潛在的資金欺詐等風險不容忽視。

  鋻於此,《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並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註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另外,“徵求意見稿”將股權眾籌平臺界定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發佈、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仲介機構”。對於從事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股權眾籌融資平臺,主要定位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鬆,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在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業務範圍方面,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辦法》還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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