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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人大代表建議架法制“高壓線”治食品安全(2)

  為此,劉小華建議,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到重典治亂。抓好三個關鍵:首先,架起法制的高壓線,讓所有的經營者、群眾了解到食品安全違法的嚴重性,要做到違法必究;其次,要敢於嚴查嚴處;另外,關鍵還要抓責任主體,真正的主體是那些制假販假、生産假冒偽劣的人。蔡媽輝認為,企業要從源頭做起,制定嚴格的標準,甚至要高於國家標準;作為監管方,要超前主動介入食品生産各環節的監督,實行公開、獨立、專業的監督機制,還要打破行業壟斷和潛規則,提高專業長效的監管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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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建議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犯罪打擊力度

  徹查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數額

  “我們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打擊力度。”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華泰科技集團公司董事長吳自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吳自祥建議深挖犯罪,全力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的數額。他表示,《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時,其非法經營的數額累計計算。“這一點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犯罪方面也可以借鑒”。但在公安機關執法實踐中,由於警力不夠和一味追求破案數,往往僅以現場扣押的侵權産品數量作為定罪依據,只要現場扣押數量達到追訴標準,案件就可以告破,而怠以徹底查清所有銷售數額,這在某種程度上從輕處理了犯罪嫌疑人。

  他還建議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扣押、凍結的力度;建議對提供貸款、資金等共犯一併打擊。他表示,《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産、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共犯論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行為離不開資金、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等環節的支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時,對上述幫助行為應當一併追究、嚴厲打擊,以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

  吳自祥還結合《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給出了具體的方案。該條規定“對於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雷雨 周志坤
  • 編輯:姚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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