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 日前,國務院批復了廣東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記者就該事故中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採訪了調查組相關負責人。
一、事故原因
記者:深圳“12·20”特別重大事故是怎麼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答:滑坡其實是全球渣土受納場共同的風險點,每年全世界都有數十起渣土場滑坡發生,但深圳這起事故的規模之大、損失之慘重十分罕見。
事故發生地深圳市光明新區紅坳余泥渣土受納場(以下簡稱紅坳受納場)規劃庫容400萬立方米,封場標高95米,事故發生時實際堆填量已達583萬立方米,堆填體後緣實際標高已達160米,嚴重超庫容、超高堆填,增加了堆填體的下滑推力。加之受納場地勢南高北低,北側基岩狹窄、凸起,導致體積龐大的高勢能堆填體滑出後迅速轉化為高速遠端滑坡體。
最終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紅坳受納場沒有建設有效的導排水系統,受納場內積水未能導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過飽和,形成底部軟弱滑動帶;嚴重超量超高堆填載入,下滑推力逐漸增大、穩定性降低,導致渣土失穩滑出,體積龐大的高勢能滑坡體形成了巨大衝擊力,加之事發前險情處置錯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事故企業現場作業人員在事發當天發現受納場堆填體多處出現裂縫、鼓脹開裂變形後,錯誤採用頂部填土方式進行處理,使已經開始失穩的堆填體後緣增加了下滑推力;在發現裂縫越來越大、堆填體第4級臺階發生鼓包且鼓包不斷移動後,自行撤離作業平臺。在此過程中,事故企業人員始終沒有發出事故警示、未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貽誤了下游工業園區和社區人員緊急避險的時機。
記者:是否還存在其他因素?
答:首先,通過事故現場勘查、問詢和視頻資料分析,未發現人為破壞因素導致滑坡的證據,排除了人為破壞因素。
第二,調查也排除了突發降雨及地震因素對事故的影響。數據顯示,滑坡發生前5日無降雨,事故發生當日降雨量為1毫米。深圳市地震監測網顯示,事故發生前期無有影響的地震動事件記錄,事故發生時段當地沒有發生地震。
第三,調查認定,天然氣管道爆裂發生於滑動破壞之後,因滑坡衝擊造成管線破裂而出現的天然氣噴射未對事故擴大造成影響。視頻資料顯示,滑坡事故發生在11時28分29秒,管線泄漏、噴射發生在11時33分50秒,比滑坡事故晚了5分鐘。事故調查組通過核查西氣東輸廣深支幹線站控系統和上海調度中心數據記錄,以及勘驗現場痕跡和模擬計算,排除了天然氣管道爆裂引起滑坡的因素。
第四,調查認定,地鐵施工沒有對事故發生造成影響。深圳地鐵6號線大眼山隧道與紅坳受納場南北方向平行,兩者水準距離739米。隧道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進洞,採用人工配合挖掘機開挖作業方式,洞內外監控、量測各項指標正常;事故發生當天,地鐵施工工地因停電而停止施工。
第五,調查認定,生活垃圾對紅坳受納場余泥渣土堆填體整體力學性質未構成影響。經查,紅坳受納場堆填的生活垃圾主要來自紅坳村(常住人口7678人),已堆填的生活垃圾約0.73萬立方米,僅佔紅坳受納場總堆填量583萬立方米的0.12%。
二、應急處置和調查
記者:這起事故一開始説是自然災害,為什麼後來又變成生産安全事故?
答:調查發現,滑坡事故發生在2015年12月20日11時28分29秒。12時13分,光明新區接到群眾報告後,向深圳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發生山體滑坡,導致煤氣站圍墻倒塌及廠房、樓房倒塌,正在核實相關情況”,深圳市政府總值班室隨即將該資訊電話報告國務院總值班室等部門。12月23日,國務院成立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滑坡災害調查組開展相關調查工作。經調查認定,發生滑動的是受納場渣土堆填體,不是山體,不屬於自然地質災害。
12月25日,依據國務院災害調查組認定結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成立了廣東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調查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煥寧任組長。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模擬計算、專家論證,進一步排除了人為破壞、突發降雨及地震、天然氣管道爆裂、地鐵施工和生活垃圾腐化等因素,查明瞭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最終認定廣東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滑坡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記者:事故發生後,有關方面採取了哪些應急救援措施?結果如何?
答:事故發生後,深圳市迅速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將事故現場分成35個網格,打通6條救援通道,組織力量24小時連續開展現場救援,利用生命探測儀、搜救犬開展9次地毯式排查,調集飛艇現場測繪,並結合光學雷達、地質雷達、高密度電法等高科技手段探測,對被埋區域建築物進行定位開展救援。現場救援除對掩埋者重點位置實施定點挖掘外,還調配大型設備開展大規模運土作業。同時,安排近400名觀察員24小時堅守現場,輔助救援人員進行作業觀察,盡最大努力找人救人和搜尋遇難者遺體。12月23日6時40分成功救出一名倖存者。但十分遺憾的是,目前仍有4人下落不明。截至2016年1月14日現場救援工作結束,累計外運土方278萬立方米,現場見底驗收面積18.4萬平方米。高峰時期,參加救援的各方力量達10681人,投入大型機械設備達2628台。
在組織開展現場搜救工作的同時,指揮部還協調國家和省、市岩土、燃氣、地質等領域200多名專家對現場進行分析,評估再次發生災害的可能性,對滑坡事故現場山體進行實時監測,針對滑坡區域“殘留體”出現裂縫現象,開展“削坡”作業,嚴密防範二次滑坡。組織專業力量對現場各類危化品進行徹底核查、登記並進行妥善處理。安排中石油搶修隊對現場受損的“西氣東輸”管道進行搶修,鋪設臨時管道350米。本次事故應急處置中沒有發生次生災害和衍生事故,沒有暴發疫情。
三、事故責任
記者:紅坳受納場存在哪些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答:紅坳受納場主要功能是受納建設工程産生的余泥渣土,屬於市政基礎設施中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在建設運營過程中,紅坳受納場在沒有正規施工設計圖和未辦理用地、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等審批許可的情況下違法違規建設運營,超量、超高、超規劃區域堆填余泥渣土,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深圳市益相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益相龍公司)是紅坳受納場的實際運營企業。益相龍公司未經正規勘察和設計,違法違規組織紅坳受納場建設施工;現場作業管理混亂,違法違規開展運營;無視受納場安全風險,對事故徵兆和險情處置錯誤。深圳市綠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綠威公司)為紅坳受納場運營服務項目的中標企業,在招標當日即與益相龍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中標後將經營權轉讓給益相龍公司。中標後,違法違規整體轉讓中標項目,名為分包,實為整體轉包。在將運營服務項目轉包後,未與益相龍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沒有對其進行安全檢查。
益相龍公司和綠威公司以及與益相龍公司有債務關係、實際參與紅坳受納場項目運營的林敏武、王明斌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體責任。
記者:有報道稱,早在2014年,紅坳村村民就曾舉報紅坳受納場存在安全隱患。深圳市和光明新區有關部門是否存在對舉報查處弄虛作假、錯失整改時機的情況?
答:2014年10月,光明新區紅坳村村民分別致信廣東省委、省政府,舉報紅坳受納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接到廣東省信訪局轉來的信訪件後,深圳市、光明新區有關負責同志分別作出了批示,要求關注群眾反映安全問題,做好隱患整改工作。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牽頭負責整改工作。
調查認定,深圳市、光明新區及其有關部門對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問題未認真核查、整改,錯失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機會。雖然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查實並向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函告了存在的事故隱患,但是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弄虛作假答覆舉報人和上級機關,在僅僅補辦水土保持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補辦建設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再次為紅坳受納場核發《臨時受納場地證》,使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持續存在並繼續加重,最終釀成事故。
記者:紅坳受納場的審批、監管等環節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和腐敗問題?
答:調查發現,深圳市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
第一,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門違法違規審批許可,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日常監督檢查嚴重缺失。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在紅坳受納場不具備受納場地證發放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向其發放臨時受納場地證;未糾正和查處紅坳受納場違法轉包的問題;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受納場存在超容量受納、缺乏有效的導排水系統等問題;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回復舉報人和上級機關,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恢復紅坳受納場運營。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對紅坳受納場違法違規轉包和超量超高堆填的問題失察失管,對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存在的問題失察。
第二,深圳市建設、環保、水務部門未按規定履行建設、環保、水務行政審批許可和日常監管等法定職責。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未按規定跟蹤和督促紅坳受納場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水土保持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對其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失察失管;未督促紅坳受納場整改隱患並辦理建設審批手續,也未按規定對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違法違規實施規劃許可,對違法用地行為未依法查處。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在無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的情況下違規核發紅坳受納場選址意見書,違規以復函的形式同意紅坳受納場作為余泥渣土臨時受納場。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未按職責規定對紅坳受納場未批先建問題進行查處。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對下屬光明管理局用地規劃許可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紅坳受納場未批先建的問題失察,未按規定督促指導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開展查違工作。
第四,深圳市委未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産“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深圳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深圳市人民政府沒有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未能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安全發展的關係,為解決建設工程渣土的排放問題,在紅坳受納場項目與有關規劃衝突的情況下,仍違法違規強行推動渣土受納場建設;對受納場安全生産工作不重視,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按規定進行監督管理,未督促光明新區管委會整治和排除群眾反映的紅坳受納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有關職能部門違規為紅坳受納場審批的問題失察,未有效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光明新區管委會落實對渣土受納場的安全監管職責。光明新區黨工委、管委會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未按國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大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要求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對渣土受納場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按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關職能部門違規審批和未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問題失察,未有效整治和排除群眾反映的紅坳受納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認真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渣土受納場的安全監管工作。光明新區光明(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未依法及時查處紅坳受納場未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違規建設的問題。未發現和糾正紅坳受納場存在的違規轉讓許可證、超容量受納、缺乏有效的導排水系統等問題。
事故調查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腐敗行為和其他犯罪事實。如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徐遠安,在任職期間違反法律,權錢交易,大肆收受益相龍公司實際控制人龍仁福賄賂;濫用職權,違反規定審批紅坳受納場;玩忽職守,對紅坳受納場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管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已經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對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腐敗行為和其他犯罪事實,司法機關仍在全力偵查。
四、責任追究
記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哪些處理建議?
答: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110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
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3人。其中,公安機關對3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19名涉嫌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上述涉嫌犯罪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依據有關規定,另對57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其中建議對深圳市委市政府2名現任負責人和1名原負責人等49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建議對2名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建議對6名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
建議對2家事故責任企業和1家仲介技術服務機構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對其他4家仲介技術服務機構存在的項目管理不嚴問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並對其提出要求、規範管理。
建議責成廣東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此外,鋻於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徐遠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墜樓自殺身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五、事故教訓和防範建議
記者:這起事故暴露出哪些問題?怎樣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答:這次事故教訓十分深刻,暴露出以下問題:涉事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建設運營管理極其混亂;地方政府未依法行政,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固;有關部門違法違規審批,日常監管缺失;建築垃圾處理亟待規範,仲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有關部門漠視隱患舉報查處,整改情況弄虛作假。
要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必須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在設計建設之初要充分做好項目的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和評估工作,把好規劃、選址、勘探、設計、建設等關口,從源頭上杜絕和防範安全風險。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風險等級防控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安全風險和隱患,不斷完善風險跟蹤、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機制,防止“想不到”的問題帶來的安全風險。同時,在受納場的日常經營生産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建設設計方案的技術要求,按規程辦事、按標準操作,嚴禁含水堆填、超高堆填,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調查組提出了八條措施和建議:一是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二是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夯實安全生産基礎。三是加強城市安全管理,強化風險管控意識。四是增強依法行政意識,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準。五是加強城市建築垃圾受納場管理,建立健全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六是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應急管理能力。七是加強仲介服務機構監管,規範仲介技術服務行為。八是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舉報查處工作,切實做到全過程閉環管理。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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