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書記處6月29日稱,仲裁庭將於7月12日公佈實體問題裁決。對此,外交部發言人表示,裁決是擴權、濫權的非法産品,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權益不受非法裁決影響。
中方不止一次強調,在領土問題和海域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中國政府將繼續遵循《聯合國憲章》確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堅持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雙邊對話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仲裁案暴露三大法理致命傷
仲裁庭是建立在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基礎上的,對此中方已多次聲明,不接受和不承認仲裁庭管轄和裁決。而菲律賓、美國等恐怕也都清楚,仲裁案解決不了南海問題。仲裁案本身存在的諸多嚴重法理缺陷,註定了其只會加劇南海問題的複雜性和難解度。
這起仲裁案不但有損國際法的公平公正,更破壞了地區安全秩序和對話機制,勢必嚴重威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
首先,仲裁案威脅南海地區法律和規則秩序基礎。
國際法不是一部單一法律,某一部公約也無法代表國際法的全部。1945年以來,全球範圍內共形成5萬多份各類條約,這些條約共同構成了國際法的重要淵源。英國國際法泰斗馬爾科姆·肖在其權威著作《國際法》中對“條約”的範圍有過明確的定義。《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為《宣言》)構成了南海地區法律和規則秩序的基礎。
其中,《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由直接當事國談判解決有關爭議。《公約》第十五部分明確規定,爭端解決機制需首先尊重國家主權,所有爭端應當首先使用締約國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並在整個爭端解決機制中佔據首要和優先地位。因此,《宣言》理應受到優先尊重、參考與援引。
遺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賓單方面訴求,絲毫沒有顧及《宣言》等已經建立的國際法規則,沒有顧及正在發揮作用的對話機制、平臺與框架。仲裁庭把《公約》強制淩駕於受國際法保護的既有和平對話方塊架之上,構成了對國際法的傷害和對地區和平對話機制的損害,這是擴權、濫權。
其次,從國際法權利看,仲裁庭擴權、濫權侵犯了《公約》締約國所享有的權利。
美國布魯金斯學會今年5月發表《法律在南海問題上的局限性》報告,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認,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權的問題上沒有管轄權;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認,中國先前依據《公約》第298條做出的排除性聲明合法有效,中國已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之外。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等約30個《公約》締約國作出的各種排除性聲明不是《公約》可有可無的附屬物,而是《公約》解釋和適用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仲裁庭卻不顧中菲南海爭議的本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這一鐵一般事實,強推仲裁程式,實質性違反了《公約》賦予締約國行使選擇權排除特定類型爭端的權利。
第三,從仲裁的後果看,將無助於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
任何國際司法案例,最終目的都是用和平方式解決分歧與矛盾、推動和平與發展。任何裁決都不能以破壞既有和平對話方塊架為代價,也不能給地區局勢製造更多混亂與危機。《公約》第十五部分第280條明文限定,“本公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于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
現實卻是,仲裁案使南海局勢更加複雜,外部勢力頻繁介入,海上安全緊張加劇,周邊國家分歧趨多,地區民生受到波及。這是試圖濫用某一部公約規則解決複雜歷史和政治爭議。這樣的仲裁,不僅於事無補,相反使南海問題更加複雜化、政治秩序更加分歧化、安全秩序更加無序化。這樣的結果,相信不是地區內國家願意看到的。
仲裁案抹不去中國的“歷史性權利”
細究菲律賓向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遞交的仲裁事項,可以看出行文中多處試圖摻入混淆概念的説辭,目的是想否定、抹殺中方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然而卻暴露出各種破綻。
其一,菲方在訴狀中稱,《公約》從未存在歷史性權利的説法。
這一訴求無疑是片面解讀《公約》內涵。實際上,《公約》多個條款反映了“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歷史性所有權”等概念。其中,第十五條涉及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鄰海界限的劃定條款明確寫道:“如果兩國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鄰……如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公約》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線的海峽”、第四部分“群島國”相關條款中,也對非沿海國的歷史上的航行、通過權利做出了承認。可以説,《公約》為中國的主張提供了有力支援,而不是相反。
其二,菲方聲稱中國所提到的歷史性權利“被《公約》的制定者明確拒絕並被《公約》廢除”,企圖暗示歷史性權利不應納入國際法的範疇。
實際上,無論哪一種權利都不可能突然地瞬間形成,今天所有權利都是對過去權利的繼承、部分繼承或參考性繼承,歷史上形成的權利無疑應當受到國際法尊重。
多起國際司法實踐也為歷史性權利的法律表達提供了例證。其中最經典的當屬挪威與英國1949年的漁業案,這一案件與歷史性權利相關,已成為涉及海洋權益的經典國際司法案例。此外,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架案、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豐塞卡灣案等司法案例也都涉及了反映歷史性權利的特性。豐富的案例表明,“歷史性權利”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理應是一大考量因素。
其三,在仲裁申請中,菲方認為中國的南海斷續線缺乏同歷史的聯繫,且聲稱中國對海域的歷史性權利為2009年提出的新主張。但事實是,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開發和經營南海諸島,中國人在南海上的航行、貿易、管轄已有兩千餘年歷史,為歷史性權利提供了堅實的證據。
特別是自唐代以來,中國就對南海形成明確到位的管轄。南宋《諸蕃志》記載,唐朝把南海劃歸振州管轄,南宋為“瓊管”,至明清兩代,南海諸島隸屬於廣東省瓊州府。經過中國歷朝歷代官方與民間的推動、培育、捍衛與維護,以南海為通道、為平臺、為網路,帶動周邊國家走向共同的貿易和經濟繁榮。
歷史無從否認,也不容否認。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諸其他法律手段,通過何種伎倆包裝、解説,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就擺在那裏。裁決與否,歷史以及歷史賦予的權利都是鐵的事實。
偽規則不能成為特效藥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立場,被一些西方國家政府和媒體貼上了“不尊重國際法”的標簽;中國不承認、不執行仲裁案裁決結果的立場,被扣上了“不遵守國際法”的帽子。
這種指責既罔顧事實,也是別有用心。因為尊重和遵守國際法,從來不意味著要被動接受一個採用雙重標準、把某些國家的意志強加於其他國家的、從頭至尾忽略歷史觀和事實性的、不顧既有和平對話機制的、把主權實質問題包裝偷換的,以及簡單粗暴和偏頗的、不符合國際法的單邊強制仲裁。
相反,依照國際司法程式以及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對仲裁庭管轄權提出合理質疑與糾偏,甚至用拒絕來表達立場和觀點,恰恰體現對國際法的尊重和遵守,恰恰表明中國對避免國際法被政治化濫用的嚴謹態度,也是對企圖操縱國際法玩弄南海局勢的不良居心的一種合法、合理的抗爭。
回到南海問題,這是一個涉及多方的複雜政治性問題,並且包含著海量歷史因素需要考量。簡而言之,搞清楚南海爭端,並且推動南海問題朝著和平解決的方向發展,需要相關方坐下來,綜合考慮內政、外交、歷史、文化、漁業、能源、安全、交通等多方面因素,提出各種建設性意見,在不斷磨合與協商的氣氛中逐漸趨於一致。這需要一個過程和一種機制,例如中國和東盟2002年確立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及正在磋商中的“南海行為準則”。
應當明確,各種爭端解決方式均應有助於實現依據可適用的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目標,從而緩解緊張局勢,促進爭議方之間的和平合作。維護國際法律秩序的關鍵就在於,各國應本著合作精神,在國家同意的基礎上善意使用爭端解決方式和機制,不得濫用這些爭端解決方式和機制而損害其宗旨。
中國從來不排斥規則,中國是既有合理合法規則的堅定守護者,也是推動者。解決南海問題的規則,需要靠有關國家之間的談判,需要綜合考量歷史、傳統等因素,而不應該是任意成立一個遠在萬里之外的仲裁庭打著國際法的旗號非法裁決。
誠然,《公約》需要締約國共同維護,但前提是,不能打著《公約》的旗號,損害締約國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不能破壞《公約》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在南海問題上,早于《公約》上千年就形成的管轄史、行政史、文化史、傳統史理應得到法律的尊重。法律從來不是用來否定歷史的大棒,更不該淪為地緣政治和利益驅使的工具。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淩朔張遠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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