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産品與自發理財産品不能混淆銷售
- 發佈時間:2016-05-16 03:28:4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常艷軍報道:中國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産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産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不得代銷該範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産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並由總行對代銷産品進行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産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商業銀行應依法履行客戶資訊保密義務,督促合作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産品資訊,並會同合作機構建立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禁止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産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
上述負責人説,《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銷售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代銷産品,應在産品到期或兌付後結清,不得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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