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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專區銷售、錄音錄影

  • 發佈時間:2016-05-13 18:09:1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李延霞)記者13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具有明顯標識,並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等。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針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投訴問題,《通知》強化了對代銷産品銷售環節的監管要求。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只能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銷産品;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告知客戶代銷産品的發行機構和産品屬性等資訊,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三是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産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

  另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錄音錄影文件等代銷業務文檔。

  在防範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産品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在營業網點公示;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商業銀行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産品資訊的渠道等。

  在代銷範圍方面,《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不得代銷該範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産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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