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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 強化銷售環節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5-13 17:49:19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光明網5月13日訊 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于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原文如下:

  一、發佈《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以下簡稱代銷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産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銷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通過廣泛徵求意見,在已經出臺的商業銀行代銷保險、基金、信託計劃等規範性文件基礎上,制定了規範各類代銷業務的《通知》。

  二、《通知》對商業銀行代銷産品的範圍有何規定?

  答:《通知》規定,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關於商業銀行代銷産品的範圍,銀監會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已進行了充分溝通。當前,金融牌照具體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同時,為給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通知》如何規範商業銀行對代銷業務合作機構和代銷産品的管理?

  答:在合作機構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當由總行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並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審批和退出制度。原則上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應與合作機構建立定期對賬機制,並由總行對合作機構的系統接入或託管實施統一管理,在本行與合作機構的網路和資訊系統之間保持風險隔離。

  在代銷産品準入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對擬代銷産品開展盡職調查,原則上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産品進行審批,並以書面形式對分支機構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商業銀行應對代銷産品進行風險評級,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未列入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

  《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銷售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代銷産品,應在産品到期或兌付後結清,不得繼續銷售。

  四、《通知》對代銷産品銷售有什麼規定?

  答:針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投訴問題,《通知》強化了對代銷産品銷售環節的監管要求。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只能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銷産品;二是加強資訊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商業銀行告知客戶代銷産品的發行機構和産品屬性等資訊,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三是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産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産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另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錄音錄影文件等代銷業務文檔,文檔保存年限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五、《通知》在防範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産品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為防止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産品,《通知》做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加強員工行為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並在營業網點公示;二是實行專區銷售,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三是要求商業銀行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産品資訊的渠道;四是禁止商業銀行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産品,或在營業區域記憶體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産品銷售文件和資料等。

  六、《通知》在代銷業務的投訴處理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在代銷協議中約定雙方在投訴和應急處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會同合作機構建立代銷業務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式和方式,以促進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根據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密切配合,做好投訴受理和處理等相關工作,妥善解決投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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