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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 按就業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

  • 發佈時間:2016-05-16 03:28:4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該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産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佔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包括: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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