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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賣理財要錄音錄影

  • 發佈時間:2016-05-14 07:26:4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昨天,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就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的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進行規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原則上也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並由總行對代銷産品進行審批。

  >>現象

  銷售誤導情況屢禁不止

  近年來,市民在購買理財産品時,存款變保險、理財變保險、銀行工作人員宣稱低風險實際售賣高風險産品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還有市民在銀行工作人員指導下購買了信託産品,無法兌付時才發現購買的是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産品,出現“飛單”情況。

  以保險産品為例,監管層一直在加大力度規範銀行代銷業務,杜絕“存款變保險”情況。2014年4月初,保監會曾出臺銀保新規——《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對投保年齡、從業人員引導、産品宣傳及猶豫期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其中包括禁止銀保駐點銷售。

  但由於銀保渠道作為大部分險企業務起步和規模提升的主要途徑,在保險公司方面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與銀行合作成為不少保險公司開闢銷售的新思路。

  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保險公司非常看重銀保渠道,為了增加銀保産品銷售,有的保險公司不惜與銀行展開股權投資,以股東的方式在銀行銷售自己的保險産品。”

  >>措施

  嚴禁銀行代銷無照理財

  銀監會官網昨天晚間公佈名為《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直指商業銀行代銷業務,明確銀行不得代銷無證理財産品。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不得代銷該範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産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記者了解到,商業銀行代銷産品的範圍所提及的金融牌照,具體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根據監管規定,《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銷售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代銷産品,應在産品到期或兌付後結清,不得繼續銷售。

  專區銷售實行“雙錄”

  《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與此同時,《通知》強化了對代銷産品銷售環節的監管要求。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只能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銷産品;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告知客戶代銷産品的發行機構和産品屬性等資訊,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三是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産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

  另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應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具有明顯標識,應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錄音錄影文件等代銷業務文檔。

  據悉,銀監會主席尚福林3月16日在人民大會堂部長通道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今年年底前,銀監會要求主要的、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要全面推開理財産品“雙錄”。

  >>解讀

  監管效果要看銀行落實情況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行代銷業務有利益導向,不僅涉及銀行有利益需求,購買群眾也有利益需求,執行中比較難以清除誤導銷售、私自銷售等情況。

  一位銀行業觀察人士指出,“近年來隨著市民財富的累積,一些市民遭遇銀行飛單情況,損失金額較大,也影響銀行聲譽。監管此舉旨在進一步劃清商業銀行業務界限、機構責任風險,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但是代銷業務中存在的誘導銷售、飛單等情況是否會改善,還要看銀行落實情況。”

  上述人士表示,老百姓)在選擇理財産品時一定要看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弄清楚自己買的是什麼,不要一味追求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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