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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醫療機構價格行為 不得拆分重復收費

  • 發佈時間:2016-05-14 07:29:50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近日,針對群眾反映的個別醫療機構收費不明晰、診療行為與收費內容不符等相關不規範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省物價局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和中醫藥局制定出臺了規範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的有關規定,嚴格規範了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收費行為,積極維護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

  通知規定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收取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價格收取;開具的收費票據,必須與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名稱相一致;不得拆分收費,不得重復收費。向患者收取的衛生材料和醫用消耗品,必須嚴格按照現行相關規定收取,不得在規定之外隨意收取;醫用耗材收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規定的加價率計收。收費票據中需註明收費項目、耗材具體名稱和型號、使用數量、收費金額和收費時間。

  通知強調,價格主管部門已出臺按病種收費的疾病在治療過程中屬於單一路徑的,醫療機構不得按醫療服務項目重復收費。為保證收費行為規範,使患者明白付費項目,此次規範,明確要求醫療機構及時更新電腦收費管理系統。同時,要求在結算醫療費用時,有義務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通知還指出,衛生行政部門出臺的廢止醫療服務項目文件所涉及的醫療服務價格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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