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大潤發超市 未賣過該批次産品遭遇專業“碰瓷兒”

  • 發佈時間:2016-05-14 07:29:50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春晚報記者 海濤

  “4月11日,我在創業大街的大潤發超市購買了康輝牌多味花生,發現該産品的生産日期為2015年1月10日,保質期只有12個月,我購買時已經過了保質期,便向超市方面進行索賠,但遭到了對方的拒絕。”12日上午,消費者孫先生告訴記者,他認為大潤發超市在商品過期的情況下仍然不下架,對外銷售的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對此,大潤發超市方面表示,他們確實銷售康輝牌多味花生,但並未購進孫先生所購買的批次。他們認為孫先生是從其他地方拿到了過期的産品,在將該産品進行調換後進行索賠,屬於職業“碰瓷兒”。

  超市購買到過期産品索賠遭拒

  消費者孫先生是哈爾濱人,4月初來到長春市旅遊。4月11日,他和朋友到創業大街的大潤發超市購買了一些生活用品和小食品,其中就有康輝牌的多味花生。而當他結算完走出超市後,打算和朋友先嘗嘗多味花生的味道時,發現了問題。

  “我們發現購買的多味花生生産日期為2015年1月10日,保質期12個月,産品已經過期90多天了。”在發現購買的食品已經過了保質期後,孫先生立即返回到超市,向超市相關負責人講訴了事情的經過,並要求對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1000元錢的賠償,但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當日上午,記者看到了孫先生提供的購物小票和康輝牌的多味花生,該小票上顯示:購買日期為4月11日。而多味花生的生産日期為2015年1月10日,保質期是12個月。

  “超市在商品過期的情況下仍然不下架,對外銷售的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理應進行賠償。”孫先生説,他相信會有很多消費者購買了大潤發超市的過期康輝牌多味花生,大家應該都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超市:並未進過該批次産品

  “我們已經知道孫先生的事情,他確實在該超市購買了康輝牌多味花生,但是其投訴的商品生産日期是2015年1月10日,我們並沒有進這一批次的多味花生。”大潤發超市相關負責人魏先生表示,事情發生後,孫先生也投訴到相關部門,但經過相關部門的檢查,他們並未銷售過這一批次的産品,而經銷商也出具證明,未給他們超市提供過這一批次産品。

  “食品安全,不僅備受消費者關注,也是最讓超市費心費時的區域,”魏先生説,超市工作人員每天都會對每款食品是否接近保質期限等進行檢查,一旦發現臨界食品就會下櫃或擺放在臨界食品處銷售,超市絕不會向消費者出售過期食品的。

  魏先生稱,孫先生自從4月份與超市協商未果後,再沒有和超市方面進行聯繫,他們也聯繫不上對方,也不知對方現在的訴求是什麼。對於超市的説法,孫先生表示,事後由於與超市協商未果,他已將此事投訴到相關部門,而自己再也未與超市單獨聯繫過。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批次産品

  同時,記者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在接到消費者舉報後,汽開區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但是,經過檢查並未發現消費者所購買的生産日期標注2015年1月10日的康輝多味花生。

  在調查取證過程環節,執法人員還檢查了該超市庫存的康輝多味花生,調取、查閱了該多味花生的整體進銷貨記錄後,並未發現消費者購買的康輝多味花生與超市銷售的康輝多味花生有批次相同的,經銷商也提供證明未給大潤發長春店提供過生産日期為2015年1月10日的康輝多味花生。

  超市認為遭遇職業“碰瓷兒”

  “我們猜測,消費者是事先從其他地方拿到了過期的多味花生,在我們超市購買該産品後進行調換,而因該産品的條碼是統一的,只能掃描到該産品的價格,無法掃描該産品的生産日期。”魏先生認為孫先生是職業“碰瓷兒”,通過這一手段欺詐超市的錢款。

  魏先生告訴記者,在處理此類“碰瓷兒”事件中,很多超市會考慮到企業形象以及維權成本等問題,一般都會選擇息事寧人的方式委曲求全。 在過去的一年中,類似的食品“過期”投訴事件發生過多次。有消費者攜帶過期食品到超市內進行投訴,但是經超市核實以及相關部門檢查後,都未發現同批次的過期食品。

  遇到惡意投訴超市可以報警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超市要防範惡意投訴,首先要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檢查。除了檢查在售食品是否破損、過期外,還應在機打銷售憑證上增加所售出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批次等資訊,這樣就便於對所售出食品的資訊查驗管理。

  該工作人員稱,很多的超市顧慮到企業形象和成本等問題,多在遭遇惡意投訴時選擇息事寧人,而惡意投訴者正是看準超市的這種心態,才敢進行索賠的。因此,他建議,遇到類似事件,超市方面應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及時報告當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部門調查處理,避免類似欺詐行為的發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