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小股東改選董事會方案被否 律師稱涉嫌違法
- 發佈時間:2016-05-09 08:19:5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霽晨
目前,*ST新梅因為連續三年虧損而被暫停上市,眾多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資風險。有*ST新梅小股東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因虧損被暫停上市是因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監事會未能勤勉盡責。該小股東認為,董事、監事參與大股東之間股權爭奪,損害廣大中小股東利益,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司董事、監事。
據記者了解,為了更換董事會,*ST新梅的小股東聯合發起股東征集投票權的行動,並於2016年4月29日,向*ST新梅董事會提交關於改選董事會的相關議案及材料,提請董事會提交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不過,公司董事會以“當前以股東征集提案權的方式操作有關提案于法無據、無章可循”為由拒絕公開進行公告。
對此,*ST新梅股東戚夢捷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為了維護小股東的權益,已經向證監會的信訪辦投訴,同時,也曾向律師諮詢過,股東征集提案權的方式具有合法性。
那麼,股東征集提案權是否真的于法無據呢?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向《證券日報》記者指出:“公司股東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該尊重股東的法定權益,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楊兆全表示,公司不把議案納入股東會,不進行公告,違反公司法和證券法。
小股東提案改選董事會
事實上,*ST新梅小股東對於公司董事會的不滿至今已達頂點,原因是“在長達3年的內鬥中,公司因為連續三年虧損而被暫停上市”,有小股東認為,這是公司董事會不作為的關係。
*ST新梅董秘李煜坤在媒體溝通會上解釋稱:“(去年虧損)主要原因是2015年房地産市場形勢比較嚴峻,資産大幅減值。”
同時,*ST新梅還在年報中稱,影響扭虧和轉型的另一大因素是違規舉牌的舉牌方。“2015年公司治理面臨著因違規舉牌導致的司法訴訟,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戰略轉型等受到嚴重影響,業務轉型未能順利實施”。
不過,開南係負責人則對媒體表示,*ST新梅暫停上市,是興盛集團想繼續把*ST新梅控制在自己手中。開南係稱,如果公司回購宋河酒業或把新梅大廈的一部分樓賣掉,將可以讓上市公司扭虧,從而避免暫停上市。
事實上,據*ST新梅股東發給《證券日報》記者的《關於公開徵集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案權的申明》材料中也曾提出,提案公開拍賣新梅大廈部分辦公用房,實現本年度扭虧為盈並恢復上市。
截至2016年4月28日,五位徵集人已合計徵集到2871.82股股份,五位徵集人及授權股東合計持有上海新梅3005.47萬股股份提案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3%,具有向上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權利。
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五位徵集人徵集到的股份也越來越多。據記者得到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5月3日,五位徵集人通過公開徵集方式取得公司其他股東3281.35萬股股份的授權,合計持有上海新梅3415萬股股份提案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65%。
可以説,*ST新梅現任董事會除了要面對開南係方面的奪權,還要面對來自中小股東的逆襲。
股東征集提案被拒之門外
由於*ST新梅董事會已公告公司將於2016年5月13日召集召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為了儘快落實公司董事換屆選舉,五位徵集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ST新梅董事會提交關於改選董事會的相關議案及材料,並提請董事會提交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據《證券日報》記者從*ST新梅股東得到的“向公司董事會提交關於改選董事會的相關議案”顯示,公司股東提出了8項議案,自行選舉出了4位董事、2位獨立董事和2位監事。
記者發現,在董事提名中,有一位董事來自於*ST新梅十大股東之一的長富匯銀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我們得到了公司十大股東中第九和第十兩位股東的支援。”*ST新梅股東戚夢捷如是説。
雖然有不少股東參與到股東征集提案權的行動中,但是,*ST新梅小股東對於公司現任董事會的逆襲遭到了公司董事會的阻擊,使得該董事會提名議案未能被公司公開披露。
截至2016年5月4日,*ST新梅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公告徵集人向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提交的臨時提案。
*ST新梅股東戚夢捷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未及時公告臨時議案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也侵犯了包括徵集人在內的全體股東的股東權利。”
據了解,2016年5月4日,徵集人戚夢捷收到*ST新梅董事會辦公室發出的《對姜鳴、戚夢捷、汪中國、羅保根、王譜康等徵集人徵集提案權事項的答覆函》,答覆函以“鋻於目前我國《公司法》及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均未明確‘股東征集提案權’的法律地位”為由,稱“當前以股東征集提案權的方式操作有關提案于法無據、無章可循”。
戚夢捷表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於廣大中小投資者通過徵集股權等方式、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早就有制定了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並不是如上海新梅董事會所言“于法無據、無章可循”。
《公司法》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以及《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
目前,*ST新梅董事會與公司股東之間關於“股東征集股權”是否合法的意見並不統一,那麼,到底誰説得有理呢?
“五位股東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該尊重股東的法定權益,遵守公司法的規定。”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法規定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提出議案的權利,不管是本人實際持有,還是通過徵集方式獲得的表決權。
“公司不把議案納入股東會,不進行公告,違反公司法和證券法。”楊兆全律師指出:“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監管部門舉報,要求糾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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