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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異地被盜刷19萬元 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4-29 08:32:5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今天從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獲悉,4月27日,鎮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信用卡異地被盜刷案。由於當事人對借記卡被異地盜刷19萬元並無過錯,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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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8日,唐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唐先生是開廠的,平時和客戶都是通過微信支付貨款。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上午,卡記憶體款餘額還有19萬餘元。

  2015年11月18日18時40分,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飯,突然收到一條銀行卡轉賬資訊,“您尾號為××××的銀行卡,18日18時40分轉賬19萬元……”。唐先生嚇呆了,自己在家裏,卡也在身邊,怎麼會有銀行轉賬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數額?

  唐先生立即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了,卡內錢只剩下58元。顧不上吃飯,唐先生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銀行ATM機,讓老婆趕緊往卡裏存了100元。唐先生則在一旁給銀行打電話諮詢相關情況,銀行説卡裏的19萬元已被轉出。唐先生電話報警後,又趕緊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備了案。公安機關第二天查出,錢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種帶有卡槽的固定電話機刷走的。

  唐先生與銀行交涉未果,便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9萬元,並賠償相應的存款利率損失。

  唐先生認為,他與銀行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他將錢款放在銀行處保管,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安全,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盜,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方認為,唐先生在銀行開卡,並設立密碼,密碼只有唐先生知道,銀行包括密碼保護在內及相關事項已告知唐先生,盡到了注意義務。唐先生將借記卡與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綁定,存在第三方洩露密碼的可能。唐先生還可能存在密碼使用不當或密碼設置過於簡單等問題。同時,借記卡章程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於挂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總之,銀行並不存在任何過錯,故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銀行未能識別偽卡需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銀行辦理了具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並存入存款,儲蓄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唐先生的借記卡中19萬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轉入案外人賬戶,轉賬在帶有卡槽的固定電話機上進行刷卡並輸入密碼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記卡均位於浙江省寧波市,故可以認定涉訟的借記卡存在偽卡。原告在發現借記卡被異地操作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採取了補救措施,及時防止了損失擴大,並無過錯。而使用借記卡進行消費、支付、取現是銀行廣泛開展的業務,銀行應保障其發放的借記卡具有可識別性和唯一性,並完善真假借記卡的識別技術,以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偽卡侵權。

  本案中,被告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對偽卡有效識別導致盜刷,應對其服務瑕疵或履約瑕疵造成的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借記卡章程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於挂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但這些條款係銀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印製,係合同法意義上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被告審核銀行卡真偽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當然被認定有效,故被告b不能據此免除自己的責任。

  被告銀行稱原告唐先生將借記卡與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綁定,存在第三方洩露密碼的可能,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是因為原告將借記卡與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綁定而造成密碼洩露。被告答辯稱原告還可能存在密碼使用不當或密碼設置過於簡單等問題,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法院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唐先生19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目前信用卡異地被盜案時有發生,持卡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信用卡異地被盜要做到以下三點:

  通知銀行並辦理挂失。持卡人應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告知賬戶異常變動情況,辦理挂失。

  報警處理。持卡人在通知銀行後,應及時撥打110報警,告知盜刷金額、方式、時間、地點,以及交易另一方賬戶資訊。

  ATM機操作。持卡人應迅速到附近的ATM機操作銀行卡。此舉的目的在於證明卡主和銀行卡均不在盜刷現場,證明銀行卡係被他人偽造並盜刷。在偽卡盜刷案件中,盜刷發生後及時通過ATM機進行真卡操作,是證明發生偽卡盜刷行為的有效方式之一。記者 謝臺選 通訊員 鄭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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