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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解讀為何出臺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4-28 10:32: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慶成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解讀為何出臺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新規

  人民網北京4月27日電(張慶成)今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保局副局長李軍、消保局商品服務處處長潘海峰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與網友共同交流工商總局將於近期實施的《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有關情況。在訪談中,李軍透露,《監管辦法》的推出是出於工商部門依法行政等三方面的考慮。>>>訪談全文

  李軍表示,出臺實施《監管辦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需要:一是工商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當前我國商品品質總體上穩步上升,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很大差距,特別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能,完善監管措施,依法履職盡責,加大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

  二是工商部門加強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李軍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品質義務做了原則要求,品質監管主要轉致適用《産品品質法》。《産品品質法》對銷售者以及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管理的規定比較原則和簡單,有的方面甚至沒有規範。比如《産品品質法》對未標明生産者廠名廠址的僅規定責令改正,並沒有處罰措施。對市場中經常發現的真正“三無産品”卻沒有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準入要求,強化銷售者品質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

  三是工商部門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的需要。李軍透露,國務院于2001年明確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的職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但是,至今沒有從法律、行政法規的層面出臺明確工商部門監管職責的專門規定。法律法規對商品品質監管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之中,工商部門在開展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查處商品品質違法案件等執法工作時經常會遇到法律法規依據不明確、適用不統一等問題。通過我們將要實施的《監管辦法》,可以系統地明確工商部門監管流通領域商品品質職能以及監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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