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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在智慧財産權糾紛中該擔何責

  • 發佈時間:2016-04-27 02:11:3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來論

  法治時代講究責權匹配,在涉電商平臺的智慧財産權糾紛上,也不宜讓電商掉入第三方責任陷阱。

  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産權日。日前,最高法也發佈了2015年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産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産權案例,其中一例是,有家電公司起訴天貓平臺賣家侵犯專利權,電商也被判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在收到投訴材料後未及時採取措施”。這引發不小爭議。

  從《侵權責任法》第36條到新《消法》,要求電商擔起“第三方責任”于法有據。但現實中,工商部門管理責任、智慧財産權管理局的專業管理與認定責任、權利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司法專業裁定責任、網店售假的“先行賠付”責任、智慧財産權侵權的連帶責任,經常都被塞進“電商第三方責任”的籮筐。那電商該擔此重責嗎?

  以簡單的智慧財産權糾紛為例,電商按《侵權責任法》行事,意味著電商要如工商部門專業管理一樣關停網店並扣押資金,還要像智慧財産權管理局一樣及時判斷出有無智慧財産權侵權,在認定有無侵權投訴與答訴或反訴中,電商還得像司法部門那樣公正適用法律。只有兼具這三重能力,電商才能準確按侵權責任法要求的“通知-下架”行事,避開連帶責任之鞭。

  當上述能力專業性要求不高時,電商依勤勉謹慎原則做到這些,或許不難。但當專業領域越來越龐雜,糾紛越來越多時,要求電商充當“全能大叔”,無疑是勒斷電商發展之頸的韁繩。而一旦權利與責任配置失衡,將會激發知假買假乃至惡意投訴的暴漲。平臺一旦無法給駐店公正的保護,駐店也面臨被迫撤場走人的選擇,最終真實權利人、誠信網店、平臺、誠實消費者幾方皆輸。

  因此,未來該建立動態追蹤研究機制,適時更新《侵權責任法》裏所指的電商應採取必要措施中“必要”的意涵。一些司法判例簡單把“必要”理解為“下架”,在事實仍存疑之際,這對權利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並不公平,特別是對被投訴人,其商品哪怕下架一小時,就可能輸給競爭對手一條街。

  其次,應建立“轉通知”機制,當電商接到相關投訴之時,在投訴中的訴求或專業判斷已超出電商合理能力時,電商可把相關投訴“轉通知”給司職的管理部門。電商時代不是不要政府責任,而是需要政府責任在適當角度、時機切入。

  再者,因涉及確權等類似司法裁判這樣的職能,才能認定有無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法律事實,故應允許電商把相關裁判職能移交賦權的權威機構,從時間上看交給法院未必現實,交給中立性的仲裁委員會則可行。一旦智慧財産權仲裁委員會裁定侵權屬實,電商當依法作出處理措施。

  法治時代講究責權匹配,在涉電商平臺的智慧財産權糾紛上,也該這樣,讓各方責任歸位,而非讓電商掉入第三方責任陷阱。

  □和靜鈞(察哈爾學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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