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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傳統資源的智慧財産權

  • 發佈時間:2016-04-26 05:58: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非洲等熱帶地區,“青蒿素”三個字絕不僅是一個普通名詞,有沒有它,或許意味著生與死的分界。事實上,早在西元340年,東晉葛洪就已在《肘後備急方》一書中記錄了利用青蒿治療瘧疾的方子,可以説,是傳統中醫為今天的藥品完成了前期的“研發工作”。

  那麼,到底該如何界定傳統資源的貢獻,如何保障其所有人的權益?這一問題引人深思。4月22日,在中央政法委宣教室、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共同舉辦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研討會上,專家們一致認為,我國傳統資源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刻不容緩。

  傳統資源也要有“權利意識”

  在近年來的一起國際案例中,用“印楝”入藥並申請的一項專利被判決撤銷,原因是“沒有經過傳統醫學(傳統印度醫學)知識持有人的事先同意,也沒有提供公正的補償,是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盜用”。

  隨著印楝案、印度姜黃案、藥物卡托普利案等國際案例的裁判,人們逐漸認識到遺傳資源保護與專利權之間的緊密聯繫。眾所週知,開發一種新藥成本十分昂貴,但如果基於傳統醫學的知識,就可鎖定研究方向,大大降低研發成本,而傳統醫學知識持有人卻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

  “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屬於人類共同遺産,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這一“強盜式”理念的改變是從20多年前開始的。“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主持締結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確立了國家主權、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大原則,成為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的重要國際法依據。2010年,CBD第十屆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名古屋議定書》,進一步就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和惠益分享規則作出規定。”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條法司處長楊紅菊説道,這些進展反映出國際社會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現實和潛在價值的認可和尊重,但在如何保護方面仍有不小分歧。

  我國的傳統資源像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面臨日漸流失和遭到不當利用的雙重危機,傳統資源的保護事關國家的切身利益,刻不容緩。

  “中華民族在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通過智慧和勞動創造和傳承了優秀的傳統文化,傳統資源極為豐富。難以計數的優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醫藥及民族醫藥相關的知識和技能、聲名遠揚的優質傳統地域特色産品等,都是我國各族各地人民長期以來創造、經營和傳承的智力成果。這些寶貴的傳統資源,今天成為了高新技術掌握者和挖掘利用者取之不盡的免費資訊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管育鷹説。

  然而,目前大眾對傳統資源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意識仍非常淡漠。“相關的案件非常少,迄今為止,我只知道兩件,烏蘇裏船歌案和安順地戲案。”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法官芮松艷告訴記者。

  充分利用現有智慧財産權制度

  尋求現有制度中的專利保護,是部分基於傳統知識做出的創新成果可以利用的方法。目前,“國際上已有以最早由印加人種植的秘魯傳統食物兼藥物瑪咖為基礎的專利,以最早在萬那杜栽培的藥用植物卡瓦為基礎的專利”,楊紅菊介紹道。

  就我國而言,自2012年起中藥領域每年的專利申請數量都超過1萬件,且一直呈現遞增態勢。此外,傳統秘方、老字號等也可以獲得商業秘密、商標、地理標誌、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保護。

  在現有的智慧財産權制度中,“地理標誌被普遍認為最適於用來保護傳統知識、地方文化和生物基因資源等民族傳統資源”,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笑冰表示,目前,我國已經有不少地方傳統特色産品被納入了地理標誌保護,涉及中藥材、茶葉、酒類、地方性畜、禽、水産品種乃至陶瓷、刺繡等傳統工藝品。地理標誌保護不僅産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而且使地方文化、傳統工藝、特色資源得到了整理、保護和傳承。

  充分利用現有智慧財産權制度,無疑是一種現實可行的保護策略,但並不是所有需要保護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都符合現有智慧財産權制度的保護標準,也不一定都能取得理想的保護效果。

  以民間藝術為例,作為傳統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間藝術只能在版權保護的框架內尋求保護。問題在於,“由於作者不明、表現形式不具體,也難以規定一個保護期限,因此,目前通行的版權規則更加適合現代文學藝術作品,而與民間文藝表現的特點不符”,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周林説。

  芮松艷也坦言,目前在相關案件的裁判過程中,往往出現無法可依的無奈現狀。

  專門保護機制亟需建立

  量雖多,質卻不高,是我國智慧財産權尷尬的現狀。“雖然我國的註冊商標總量、專利申請量已經躍升世界第一,但是絕大多數的核心技術、國際馳名品牌和風行全球的科技、文化作品仍然掌握在歐、美、日等發達經濟體手裏。”管育鷹認為,如果我們一味關注追趕對別人長項的保護,輕視甚至放棄對自己長項的保護,那將是國家在智慧財産權政策上的重大失誤。

  楊紅菊有著同樣的看法:“我國需要及時開展專題研究和論證,積極探索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知識保護模式,既加強對我國傳統知識的保護,也積累實踐經驗,推進國際立法,爭取國際話語權。”

  目前,傳統資源豐富的印度、巴西等國家已經率先在國內實行了傳統知識保護的相關制度。管育鷹介紹道,印度建立了龐大的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並向發達國家開放查詢;防止國外利用印度的傳統資源獲得智慧財産權;巴西為防止生物海盜通過法案明確了“知情同意+惠益分享”原則,對如何為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或勘測之目的而獲取巴西境內的生物遺産及相關的傳統知識、如何公平且合理地分享使用基因資源和傳統知識所産生的利益、如何實施相關技術轉移等問題予以了詳細規定。

  正是認識到專門保護機制建立的重要性,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道積極主張在智慧財産權制度中增加來源披露要求以加強遺傳資源保護。《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傳統知識保護制度。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和傳承,促進傳統知識發展。完善傳統醫藥智慧財産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傳統工藝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我國智慧財産權制度在與國際保護標準逐漸接軌的同時,也為傳統資源的保護預留了空間。”管育鷹列舉道:《著作權法》自1990年始即明確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保護,《商標法》在2001年的修改中增加了對包括傳統字號在內的在先權利保護和傳統産品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專利法》則在2008年的修改中增加了“獲取利用違法不授權”和“來源披露”這兩個與遺傳資源保護有關的條款。

  為搶救、保存生物和文化多樣性,我國2011年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同年還成立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各級政府都承擔了傳統資源收集、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方面的職責。

  在地理標誌保護領域,王笑冰建議“應整合完善我國的專門法保護,並將之由部門規章上升為法律”。他具體介紹道,《地理標誌産品保護規定》和《農産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作為兩種並行的地理標誌專門法,其適用産品範圍相互重疊但彼此缺乏協調機制。應當將二者整合為統一的專門立法,並由部門規章上升為單行法,通過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推動民族傳統資源的開發利用。

  然而,需要正視的是,這些涉及傳統資源利用與保護的規定僅是原則性的,相關的配套法規或實施細則至今尚未出臺。各方應加快立法的步伐,以儘早建立綜合、立體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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