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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信用卡滯納金“換馬甲”

  • 發佈時間:2016-04-16 09:17:2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評論員 樊大彧

  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産物,此次央行發佈通知後,取而代之的將是民事關係中常見的“違約金”。銀行對逾期還款提出懲罰性賠償,這種行為原本無可厚非,但不能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更不能突破了現行法律框架肆意收費。有關部門必須為未來實行的“違約金”確定一個合理、合法的收取範圍,這樣才能真正保護持卡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了信用卡業務的有關通知,要求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減少信用卡息費規則相關行政干預,促進信用卡産業轉型升級。通知規定,明年起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取消超限費,並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對服務費用計收利息。

  飽受詬病的信用卡滯納金要取消了,這對廣大持卡人來説無疑是個好消息。信用卡滯納金其名稱本身,就存在著爭議——滯納金原本是指對不按期納稅者加收的款項,是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給予的經濟制裁措施,帶有較強行政色彩,具有法定性、懲罰性、強制性,個人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在我國,銀行之所以可以堂而皇之地收起滯納金,是受計劃經濟影響的結果。

  “滯納金”不僅名字起得不好,其實行的高收費更令人瞠目。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持卡人未償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這一規定讓銀行有了收取高額滯納金的底氣,但也引來了法律爭議。今年年初,四川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讓人們對銀行業滯納金收取的額度之高有了更清晰的認識。這份判決書指出,銀行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按年計算其利率高達60%,再加上貸款自身形成的高額利息,兩者合計已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最高24%的借款年利率。這家法院的判決,讓公眾看到了隱藏在信用卡滯納金背後的“高利貸”背影。

  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産物,此次央行發佈通知,要讓這一名詞退出銀行領域,取而代之的將是民事關係中常見的“違約金”。但是,必須防止信用卡滯納金換了一身“馬甲”後,繼續保留其“高利貸”的灰色身影。銀行對逾期還款提出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希望通過對持卡人的約束,來保障自身資産的安全。這種行為原本無可厚非,但不能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更不能突破了現行法律框架肆意收費。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相比,明顯處於強勢地位,有關部門必須為未來實行的“違約金”確定一個合理、合法的收取範圍,這樣才能真正保護持卡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滯納金的高收費已令人色變,如果其與信用卡的不合理計息方式相結合,簡直就是對持卡人進行明火執仗的搶劫。我國銀行業對信用卡逾期還款,是按照全額計息。也就是説,如果持卡人支出了1萬元,即使還了9900元,銀行還將按照全額1萬元收取高額利息。消費者一旦掉入這樣的信用卡陷阱,債務會快速增加,如雪球般越滾越大。此前出現過一些極端案例,有的信用卡欠了銀行900多元,6年後,這個數字達到1.9萬元。還有人僅有0.6元未還款,6年後被要求繳納滯納金7500多元。現有的滯納金規定及全額罰息規則,都是“霸王條款”,都是我國分步推進信用卡市場化改革中,要逐步解決的問題。

  1985年我國誕生了第一張信用卡,目前發卡數量超過3.9億張,強烈的行政色彩對推動信用卡産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對其帶來了負面影響,有關監管部門必須及時加以彌補和糾正。銀行業應該儘快清理那些有利銀行收取高利、高息的部門規定,把保護持卡人利益放到更重要的位置。這樣才能讓消費者獲得更安全、便利和公平的信用卡使用體驗,讓信用消費在支援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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