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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取消滯納金和超限費

  • 發佈時間:2016-04-16 06:33:11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記者 李延霞 劉錚

  中國人民銀行15日發佈《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現行統一規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標準,實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區間管理,上限為現行透支利率標準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萬分之五的基礎上下浮動30%。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現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信用卡利率定價缺乏靈活性和差異性,難以滿足持卡人對迴圈信用服務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固定單一利率束縛了發卡機構信用卡資産業務的精細化發展;信用卡透支利率與存貸款利率之間未建立聯動關係,信用卡對鼓勵消費、擴大內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對信用卡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待時機成熟再全面實施市場定價,有利於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各發卡機構信用卡定價能力參差不齊,進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導,有利於避免個別發卡機構盲目打價格戰。

  通知取消了關於透支消費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標準以及附加條件的現行規定,由發卡機構基於商業原則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確定;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取消超限費,並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對服務費用計收利息。

  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餘額的10%。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賦予發卡機構更多自主決策空間,由其根據自身經營策略和持卡人風險等級靈活組合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為持卡人提供多樣化選擇。“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宜用於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通知完善了預借現金業務限額制度,將持卡人通過ATM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業務的限額,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2000元提高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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