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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虐童案判決難服眾 專家:法院量刑或涉嫌越權

  • 發佈時間:2016-04-13 13:18:00  來源:中國網  作者:周奕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網4月13日訊 據南韓媒體4月12日報道,南韓一對30多歲的父母長期虐待7歲幼童致其死亡。為掩蓋罪行,他們將屍體肢解後藏入冰箱數年。該幼童由於遭受長時間監禁和饑餓,死亡時體重僅為18千克,相當於4歲幼兒體重的平均水準。

  這對父母受到了怎樣的處罰?什麼程度的處罰才能夠償還他們犯下的罪行?韓媒認為,迄今為止南韓國內對虐待兒童案件的判決往往不能服眾。

  以2013年南韓蔚山繼母虐待女童致死事件為契機,2014年9月起南韓開始實行“兒童虐待罪行相關特例法”,強化對虐童案罪犯的處罰力度,規定凡虐待兒童致死者可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在實際操作中能否真正做到強化處罰力度。事實上,除了少數幾個受到廣泛輿論關注的大型案件之外,其餘一般性案件的判決往往不能達到期待水準。

  參考南韓大法院量刑委員會制定的判決標準,兒童虐待致死案件的建議量刑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有減輕事由可縮減至最短二年六個月,加重處罰最長也不過九年。量刑委員會制定的最高量刑標準比法律規定的更低,其中基本處罰標準四至七年有期徒刑相當於搶劫致人受傷時的量刑水準。

  南韓成均館大學法學研究院教授盧明善(音譯)指出,“像我國(指南韓)一樣不遵守法定刑的國家很少。法官如覺得法律規定量刑過高,應通過聽取民意修改法律。而現今法院自作主張降低量刑標準,做出不痛不癢的判決,這是明顯的越權行為。”

  對虐童案的錯誤認識也體現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父母,那麼嫌疑人被拘捕的比率僅為14.8%。審查處分結果中推遲起訴所佔的比重最大,為35.8%;其次為不起訴,佔12.7%。這表明將近一半的嫌疑犯甚至不用去法庭。有評論指出,南韓虐待兒童事件中80%以上是父母所為,這是因為南韓社會存在重視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而忽視兒童保護的傾向。

  此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被害兒童往往不能及時與父母分離。專家認為,一旦罪行被認定,就應立即讓被害兒童離開加害者。實際上,南韓超過70%被發現遭受虐待的兒童仍要回到原來的家庭中去。

  更大的問題體現在放任不管和精神虐待方面。身體上的虐待起碼會留下傷口,因此被害兒童有較大可能性會獲得外界幫助,從而讓加害者受到處罰。但精神上的虐待因為較難被發現,加害者受到處罰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現如今南韓非暴力虐待事件逐漸增加,佔兒童虐待事件總量的60%以上。(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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