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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4-13 06:06: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對外發佈10起典型案例,突出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這些案例不僅涉及合同糾紛、股權糾紛,還有破産重整案件,體現了人民法院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審結的合同、權屬及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呈現迅速增長的態勢。據統計,這一數字在2011年是受理5020306件、審結4948820件,而到2015年則是受理8338878件、審結7841853件。而在這些案件中,有相當部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

  運用破産重整制度

  助力民營企業脫困

  廣東一百銅業有限公司、廣東一百門窗幕墻有限公司、廣東一百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百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百業公司)、廣東一百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廣東銀一百創新鋁業有限公司,是民營企業一百集團旗下6家關聯公司。2015年1月12日,6家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法院提交破産重整申請。

  經查,原來百業公司自身債務不大,但其與另外5家公司互聯互保,對外擔保債務竟達8億多元。6家公司現金鏈斷裂,無法維持正常生産及經營,無法支付貨款、銀行到期貸款本息,明顯喪失清償能力。部分供貨商及銀行起訴6家公司並查封部分資産。若債權人通過訴訟、執行6家公司或直接申請6家公司破産清算,將導致近1300名員工失業,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法院經調查發現,6家公司資産優質,存在通過破産重整盤活資産、恢復生産經營的可能。而且,絕大多數債權每人平均希望6家債務人重整,當時部分項目已有投資者願意接手,但均表示應在重整程式啟動後進行。對此,法院根據其破産申請,將6家公司合併破産,並通過破産重整拯救了百業公司,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益主體多贏的局面。

  佛山市百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破産重整案是法院運用破産重整制度幫助困難民營企業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增速換擋、結構調整陣痛、動能轉換困難相互交織的時期,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許多非公有制企業因資金鏈斷裂而資不抵債。”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長楊臨萍指出,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防範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特別是充分發揮破産重整程式的特殊功能,盤活優質企業的資産,使其恢復生産經營,對於挽救危困的非公有制企業,幫助和支援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非公有制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法院在浙江杭州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依法處置僵屍企業調研及工作座談會”。二級大法官、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了下一步各級法院開展破産案件審理、依法處置“僵屍企業”的情況。在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破産重整成為相當一批企業實現提質增效的重要途徑。

  “僵屍企業”重整一般應包括債務重組和營業整合兩方面內容。對此,杜萬華表示,如果“僵屍企業”重整計劃草案只規定債務重組的有關內容,而不涉及營業整合和資産重組,法院在批准這類重整計劃時應當謹慎。因為這類重整計劃草案可能只是削減債務,不能真正實現重整讓企業提檔升級、更加適應市場的目的。如果重整計劃未經利害關係人表決通過,法院不宜行使強制批准權。

  規範政府行為

  促進依法行政

  2014年,家住安徽省霍邱縣的梁昌運通過招投標競得當地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此後,梁昌運便與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雙方約定,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梁昌運,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為5953350元,定金為400萬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約定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超過60日,經催交後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餘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合同簽訂後,梁昌運交納定金400萬元,並交清剩餘款。然而,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卻未依約交付土地。於是,梁昌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雙倍返還定金800萬元、退還已支付土地出讓金,賠償損失100萬元。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法有效。梁昌運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讓金,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適合開發的建設用地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解除梁昌運與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雙倍返還梁昌運定金238.134萬元;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返還梁昌運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476.268萬元;駁回梁昌運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上訴。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由於一些地方政府的不規範行為,造成與非公有制企業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不能按約交付土地,侵害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依法維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同權益,是對其民事權利平等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

  “本案是關於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指出,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式與梁昌運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梁昌運也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但霍邱縣政府國土資源局沒有依約交付土地構成違約,梁昌運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土地出讓金、雙倍返還定金等合理請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援。

  所有制主體不同

  出資義務應平等

  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國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過程中,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都應享受平等保護的待遇。

  2010年,國有企業瀋陽重型冶礦機械製造公司四廠(以下簡稱沈重四廠)與民營企業瀋陽北重冶礦電站設備研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重公司)簽訂了《合資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沈重四廠將5座廠房、辦公樓評估作價,以固定資産方式入股到北重公司,所佔投資比例為45%;另有5個自然人以貨幣出資350萬元,佔北重公司股份的55%;各方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利益分紅;沈重四廠的5處出資房産,經評估入股後歸屬北重公司,待具備一定條件時,辦理産權變更手續。然而,協議簽訂後,沈重四廠一直未將出資房産過戶至北重公司名下,北重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沈重四廠履行出資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沈重四廠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遼寧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沈重四廠雖然將出資廠房交付北重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房産變更手續,沈重四廠未履行完出資義務,構成違約,應向北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法院判決沈重四廠于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北重公司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並協助辦理房産的更名過戶手續。沈重四廠上訴後,瀋陽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沈重四廠與北重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是規範國有企業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典型案例。沈重四廠與其他5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北重公司,但沒有按照出資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北重公司與其他股東通過訴訟尋求救濟。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不同所有制股東平等保護的法律原則,有效維護了非公有制股東的合法權益。

  專家認為,從公司出資來看,不管是公有制股東還是非公有制股東,都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任何一方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另一方均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補足出資的違約責任。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不同所有制主體出資義務平等的理念,有效保護了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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