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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涉毒犯罪將從嚴處罰

  • 發佈時間:2016-04-13 06:06: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日前發佈,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該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據統計,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長30.79%;審結139024件,同比增長30.17%,審結率93.63%;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長25.08%。

  “當前,受國際毒潮持續氾濫和國內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禁毒鬥爭形勢嚴峻複雜,毒品犯罪高發、多發,禁毒工作任務十分艱巨。”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岩指出,新司法解釋以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為指導思想,體現了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各類嚴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裝掩護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實施犯罪,組織、利用未成年人、病殘人員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等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嚴懲。

  新司法解釋共15條,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司法解釋不僅明確或者下調了部分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而且配合刑法修訂加大了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

  此前,湖南臨湘市原市長龔衛國吸毒事件,引發公眾對國家公職人員吸食毒品或涉足毒品犯罪的關注。對此,司法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從嚴處罰的規定。

  “這具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另一種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最高法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指出,例如,司法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升格適用法定刑。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此外,《解釋》還對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認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認定,網路涉毒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記者了解到,最高法還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毒品犯罪案件證據規則的制定工作,相關文件力爭今年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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