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我省開展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公告
- 發佈時間:2016-04-06 04:31:54 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加快經濟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我省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一、應稅範圍(一)應稅服務
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服務納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具體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為:
1.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産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2.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産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産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産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産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産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産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産品等各類資産管理産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3.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産業、現代物流産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其中:
(1)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①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或者不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産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後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②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産或者不動産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産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産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發佈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2)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①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産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②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仲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智慧財産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産仲介、職業仲介、婚姻仲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③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託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④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3)其他現代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
4.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①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産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遊覽場所。
②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2)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①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並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②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3)旅遊娛樂服務。
旅遊娛樂服務,包括旅遊服務和娛樂服務。①旅遊服務,是指根據旅遊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②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①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②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二)銷售無形資産
銷售無形資産,是指轉讓無形資産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産,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産,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包括基礎設施資産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三)銷售不動産
銷售不動産,是指轉讓不動産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産,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築物有限産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産繳納增值稅。
二、試點時間
自2016年5月1日零點起。三、適用稅率及徵收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建築、不動産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四)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經營業務屬於試點行業範圍的,其4月份應繳納的營業稅,5月份申報期仍向當地地稅主管部門申報繳納。
(二)為確保試點政策的正確執行,國稅部門將在4月28日前對試點納稅人進行核實確認。
(三)納稅人應當對照上述應稅服務範圍,確認自己經營業務屬於上述範圍的,應及時與主管國稅、地稅部門取得聯繫,並配合國稅部門做好核實確認工作。
(四)各試點納稅人應積極參加各地主管國稅部門組織的輔導培訓,學習掌握試點相關政策,提前做好財務核算、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發票領購等方面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試點相關政策文件,納稅人可登陸甘肅省財政廳“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工作專題”http://www.gscz.org、甘肅省國家稅務局http://61.178.20.150/、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gs-l-tax.gov.cn的“營改增工作專欄”進行查詢。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當地國稅、地稅部門取得聯繫,也可撥打全省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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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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