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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大力度清理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

  • 發佈時間:2015-10-17 01:30: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6日表示,證監會在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期間,關注到部分機構和個人存在借助資訊系統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情況。證監會擬以加強期貨公司資訊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為切入點,推進對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

  根據《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2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日前下發《關於加強期貨公司資訊系統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派出機構應督促期貨公司對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情況進行自查,期貨公司應將自查情況報告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二是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自查情況進行核查,全面掌握期貨公司資訊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並及時向證監會提交核查報告;三是對派出機構的核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核查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的事項。

  張曉軍表示,《通知》旨在全面了解期貨公司資訊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在此基礎上,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摸清底數、突出重點、疏堵結合、穩妥處理”的原則,平穩有序推進違規賬戶清理工作。

  相關人士介紹説,期貨市場的保證金交易本身就有杠桿,倘若再有場外配資,杠桿過高將對投資者不利。因此,監管部門加強期貨公司資訊系統管理,推進期貨公司違規賬戶清理,旨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運作。

  從已掌握的情況來看,目前疑似參與期貨配資賬戶的權益餘額佔到整個期貨市場客戶保證金的餘額比例較低,或僅不到1%。因此,業內人士認為,作為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的重要舉措,本次下發《通知》重在摸查情況、掌握情況,規範市場,並非大規模清理期貨業務配資。

  針對“投資者能否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認定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問題,張曉軍説,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機構印發《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明確證監會內部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證出具性質認定意見的工作品質,支援有權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援。證監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於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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