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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P2P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2-28 16:2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消息,銀監會今日發佈了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通知顯示,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資訊仲介的法律地位。網貸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可以發揮積極作用。《辦法》規定,從事網貸業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對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合法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予以支援和保護。

  《辦法》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進行制度監管,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網貸機構進行分類管理,並充分資訊披露。

  《辦法》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根據《指導意見》提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同時,《辦法》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貸集中度風險等,防範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

  《辦法》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辦法》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強化資訊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的有關資訊,並實時和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資訊,對資訊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佈,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同時《辦法》堅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的有關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辦法》特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規範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凈化市場,促進行業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據悉,《辦法》在廣泛徵求意見並完善後將儘快出臺,從根本上改變網貸機構缺乏準入門檻、監管規則和體制機制不健全的狀態,有利於治理行業亂象,引導行業進入規範經營和穩健發展的軌道,併為下一步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和配套措施提供依據,促進普惠金融發展。

  通知顯示,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1. 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2. 電子郵件:phjrb@cbrc.gov.cn;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監會普惠金融部 100033。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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