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答
- 發佈時間:2015-12-29 10:19:13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有關問題的解答)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有關問題的解答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問:《辦法》中網路借貸、網路借貸業務、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分別指什麼?
答:《辦法》中規定的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貸業務是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資訊仲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為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資訊仲介的本質。
2.問: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範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貸款難以及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佈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卷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路資訊系統脆弱,易受駭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資訊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路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4.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發佈,是當前指導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産物,要堅持市場為導向、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和百姓投融資需求。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資訊仲介機構,不是信用仲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資訊仲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援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資訊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促進有關主體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5.問:《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麼?
答:根據《指導意見》和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鋻於《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資訊仲介,而非存款類機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為此,《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故《辦法》明確工業和資訊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網際網路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6.問:對網貸機構如何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答:《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後備案,並分類管理的規定,屬於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範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7.問:《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8.問:《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注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借款人資訊、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資訊,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復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産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同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資訊,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産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9.問: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範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清算和對賬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路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的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10.問:如何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答:網貸行業作為新興行業,會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使行業在保持一定發展勢頭的前提下,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控制相關風險,需要有關各方積極創新,相互配合,並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力量。
在這種全新的監管框架下,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十分必要,有利於建立統一數據登記平臺,完善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資訊共用,樹立行業的正面形象,營造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11.問:資訊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麼?
加強對網貸機構的資訊披露要求、完善相關資訊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對資訊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特別是關於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資訊、融資項目基本資訊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産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餘額、最大單戶借款餘額佔比等在其官網上進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還將根據行業反饋制定資訊披露有關細則,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制度。
12.問:《指導意見》中明確網貸包括個體網貸及網路小額貸款,《辦法》只對個體網貸進行規範,對網路小額貸款監管如何考慮?
答:《指導意見》中的網路小額貸款是指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該類機構不同於P2P個體網貸,兩者經營主體不同,網路小額貸款經營主體仍然是小額貸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資金而非出借人資金,通過網際網路發放小額貸款,其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網際網路企業的電商等。因此《辦法》只對個體網貸即P2P網貸進行規範。銀監會擬在下一步對網路小額貸款進行專門研究,其辦法將另行規定。
13.問:《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後,銀監會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意見,並根據具體的建議和意見,展開專題論證和研究,並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辦法》無重大修改,擬以四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對外發佈,並啟動《辦法》有關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