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開發深海海底資源
- 發佈時間:2016-03-31 05:59:36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是值得中國大洋工作者慶祝和永遠牢記的歷史性日子。”得知《深海法》審議通過,中國大洋礦産資源研究開發協會辦公室主任劉峰按捺不住心中的激動,寫下開頭這句話。彼時,在很多海洋工作者的朋友圈內,有關這項法規的消息開始刷屏。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簡稱《深海法》),並宣佈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深海立法
是責任也是機遇
“沉睡”在深海的資源潛力巨大。目前已經發現的主要資源包括多金屬結核、鈷結殼、硫化物等礦産,也包括“可燃冰”、油氣等能源。根據有關統計,目前已發現33個儲量超過5億桶的深水巨型油田,預計未來全球油氣總儲量的40%將來自水深超過400米的深海區;“可燃冰”儲量大約相當於所有煤炭和常規石油天然氣總量的3倍。
海底資源的巨大吸引力,促使西方發達國家利用技術與資金優勢,紛紛投入鉅資開展富鈷結殼和其他深海海底資源的勘察開發研究。
為了結束數千年來各國通過戰爭爭奪海洋資源的歷史,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為人類共同繼承遺産,任何國家不應對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主權權利,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
這一海洋開發的新制度開啟了各國共同管理海洋、共用海洋資源的新時代。
按照《公約》,締約國有責任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確保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規定區域內開展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目前,已有美國、法國、日本、德國、捷克、庫克群島、斐濟、東加、新加坡、比利時等14個國家制定了專門針對深海資源勘探開發的法律。
根據《公約》,面積大約3.6億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分成國家管轄海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其中,國際海底也就是《深海法》中明確的深海海底區域,指各個國家管轄海域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作為參與深海開發的主要國家之一,我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起步雖然遲于發達國家,但近年來取得了長足進步,已經步入世界先進行列。
多年來,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海底區域活動,先後組織開展了40余個大洋調查航次,相繼申請獲得了多金屬結核、多金屬硫化物、富鈷結殼等資源勘探合同區,發展了以“蛟龍”號載人潛水器、“海龍”號無人纜控潛水器、“潛龍”系列無人無纜潛水器為代表的深海勘察技術裝備,為人類認識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人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的。”在國家海洋局局長王宏看來,《深海法》的出臺,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建設法治海洋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我國海洋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人類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深海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推進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人類共同利益。立法原則是和平利用、合作共用、保護環境、維護人類共同利益。”王宏説。
立法核心
勘探開發許可制
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勘探開發許可制度是《深海法》的核心。
《深海法》規定,我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前,應當事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批的重點則是視其是否具備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資金、技術、裝備能力。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將依法授予許可,並出具相關文件。
不過,獲得國家許可只是第一步。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提醒,相應申請者還需取得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核準,簽訂勘探開發合同以後,成為承包者,方可從事相關的勘探開發活動。這一程式是依據我國加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這是我國第一部規範自然人、法人及相關組織在我國管轄外海域開展相關活動的法律。”賈宇介紹,在地理適用範圍上,該法所規範的海上活動集中于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深海海底區域。“《深海法》充分考慮了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銜接問題,協調了中國政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法律關係。”賈宇稱。
當然,保障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是《深海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承包者依法取得對深海海底區域合同區內特定資源相應的專屬勘探、開發權,不僅受到國際法的承認和保護,同時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王宏表示。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承包者應承擔認真執行勘探、開發合同,誠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承擔採取措施切實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承擔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義務;承包者還應定期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相關事項,接受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重視環保
《深海法》又一亮點
重視深海環境保護,這是《深海法》的又一亮點。
對比國外相關立法,全國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張梓太發現,《深海法》雖然篇幅較短,但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多。他數了數,“環境”一詞在《深海法》中共出現20次,在法條的具體規定中,除設立第三章專門規定深海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制度外,其他章節亦有關於環境保護的條款規定。
“深海勘探開發活動對海洋環境到底有多大影響,目前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張梓太説,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對深海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認識逐漸加深,深海活動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深海法》中,要求承包方在深海資源勘探開發過程中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的條款較多,説明中國將環保放在優先位置。”他表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深海法》明確提出支援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鼓勵企業進行相關研究與技術裝備研發,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放科學考察船舶、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舉辦講座和提供諮詢等多種方式開展深海科學普及活動。
“目前,大洋科考隊伍由起初的少數幾家單位發展到聯合國內外優勢海洋研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的綜合勘探與研究隊伍。”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長李家彪説,這些政策的實施必將促進相關人才隊伍的成長和壯大,吸引更多年輕人加入到深海科學技術研究的行列,孕育出在國際領域的高層次技術研究人才。
在賈宇看來,《深海法》確立了我國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許可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科技發展與資源調查等制度,對於規範我國深海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推進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及資源調查,保護深海環境,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均具有重要作用。
“作為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重要行為準則,《深海法》的制定和實施也將為我國深海法律制度的發展奠定基石,其出臺對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提升海洋法治水準、提高公眾海洋法律意識、促進海洋事業的整體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賈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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