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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做修改

  • 發佈時間:2016-02-25 01:30:51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北京2月24日電 (記者陳瑜)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國家支援企業進行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裝備研發,促進深海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及成果共用方面的內容。

  2015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在此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企業提出,深海科學技術研究、技術裝備研發及相關産業發展,離不開企業的積極參與,對此國家應予以鼓勵支援。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提出,國家推進建立深海公共平臺合作共用機制,不僅僅是為深海科技研究、資源調查提供專業服務,還要促進深海科技研究、成果共用和公共服務。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在草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分別增加國家支援企業進行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裝備研發,促進深海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及成果共用方面的內容。

  草案第十八條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資源調查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和實物樣本的匯交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企業、專家提出,要求將所有資料和全部實物樣本一律匯交,實踐中難以做到,建議區分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規定,並應當對匯交的資料和實物樣本向社會提供利用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調查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資料副本、實物樣本或者目錄匯交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接受匯交的部門應當對匯交的資料和實物樣本進行登記、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承包者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取得的有關資料、實物樣本等的匯交,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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