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
- 發佈時間:2015-11-01 05:52:3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李哲報道:《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10月30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該草案旨在規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保護海洋環境,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提升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資源調查能力,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可持續利用。
目前形成的草案共七章三十二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法律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勘探、開發的實體內容和程式,環境保護要求,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能力建設,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草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前,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勘探、開發工作計劃,包括勘探、開發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資料等。獲得許可的申請者在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勘探、開發合同成為承包者後,可從事勘探、開發活動。
草案要求,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承包者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包者應當定期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勘探、開發活動情況,環境監測情況,年度投資情況等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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