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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樓"侵犯日照權案終審 原告獲10萬補償

  • 發佈時間:2016-03-17 19:1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自慶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南京第一高樓”侵犯日照權案終審 原告獲10萬元補償

  中新網南京3月17日電 (記者 崔佳明 通訊員 李自慶)國內最具影響的日照權維權案,今天傳來最新結果,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慎審理,判決駁回南京國資綠地的上訴,維持原判。去年11月23日,該市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建設的“紫峰大廈”侵犯了原告的日照權,判決其補償原告10萬元

  案情回放

  2004年,陳某購買了南京市厚載巷陽光閣小區的一處産權房,這套面積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採光條件非常好,而他正是看中這點,併為年邁的父母著想才下決心買下這處房産。2005年,由南京國資綠地建設的“紫峰大廈”開工建設,並於2010年建成竣工。大廈建成後,以其358米高度雄立於南京鼓樓廣場一側。“紫峰大廈”在成為南京新地標的同時,也與周邊市民引發了一些糾紛,主要表現在大廈妨礙了周邊一些居民家的採光,這其中就直接影響到陳家。

  2007年5月,南京國資綠地通知陳某父母及另三戶相鄰房屋所有權人,對“紫峰大廈”影響他們家庭採光問題進行協商,並於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補償款5萬元,但唯獨沒有陳家。後陳某去找南京國資綠地交涉,但對方稱其家房屋符合日照標準,不符合補償條件。2010年,陳某的父母將南京國資綠地告上法院,但後來因故而撤訴。這之後,陳某接替父母的維權行動,找南京國資綠地交涉,但一直沒有明確的答覆。無奈之下,陳某于2015年5月將南京國資綠地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稱被告建設的“紫峰大廈”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權,主張被告一次性補償其損失10萬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南京國資綠地辯稱,原告所有的房屋採光符合國家標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求補償1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他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年11月23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本案當事人雙方的爭議屬日照權糾紛。南京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圖表明,“紫峰大廈”建設前,原告所有並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的連續日照時間為一個半小時以上,不足兩個半小時;而“紫峰大廈”建成後,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連續日照時間為一小時以上,不足一個半小時。據此可以認定,原告房屋在“紫峰大廈”建成後,日照時間有明顯減少,而減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廈”的遮擋影響。

  南京市依據我國《城市居住區劃設計規範》的要求,規定住宅建築日照應滿足大寒日大於等於兩小時的標準。這一規定還詳列了三種特定情況,其中一條就是:“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本案中,被告違反了這一規定,不僅使原告房屋日照時間減少,而且低於大寒日累計日照時間大於等於2小時的國家標準。被告辯稱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標準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還認為,陽光不僅于生命而且對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發展,高樓要建造,但公眾的日照權更要保護。結合原告房屋日照減少程度,以及日照減少對原告家庭生活、人員健康、房屋價值等的影響因素,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補償10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援。“紫峰大廈”建成後一直影響原告房屋的採光,故原告的起訴亦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結合本案實際,並依照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對本案作出了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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