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勤被剝奪表決權 律師稱成都路橋董事會越權
- 發佈時間:2016-03-16 08:09:2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1日,成都路橋(002628)如期召開股東大會,並完成了修改公司章程、董事會的換屆選舉等重要議案。看似風平浪靜,而背後卻暗潮涌動。
證券時報日前刊發《李勤單刀赴會成都路橋 會前一個半小時表決權被否》對當日股東大會進行了現場報道。時隔數日後,李勤被成都路橋董事會剝奪表決權之事輿論熱度持續,同時也引起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高度關注,並向公司方面發出關注函,希望公司及律師認真自查。
深交所令公司自查
3月15日,通過查閱深交所官網,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注意到,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已下發一份針對成都路橋的《關注函》。
這份《關注函》向成都路橋董事會特別指出,對於股東李勤所持有的成都路橋股份在股東大會上不得行使表決權,該管理部表示高度關注,並請成都路橋及律師對數個事項進行認真自查。
首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説明成都路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議案《關於股東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議案》是否在公司董事會職權範圍內,此次董事會決議的合法合規性,並要求公司律師對上述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其次,成都路橋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表示“除股東李勤的出席資格以外,其他出席此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請律師説明發表上述法律意見的依據及合法合規性;另外,成都路橋需要補充披露此次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可能存在合法合規性等相關風險。
值得注意的還有,管理部要求成都路橋在3月18日前,將上述事項的自查説明文件及律師的專項意見報送該部並對外披露,同時抄報四川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律師:董事會越權
在3月11日的成都路橋股東大會中,公司第一大股東李勤被臨場取消股東表決權,主要是基於上屆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前所作出的決議。但問題來了,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應該是法律賦予股東最基本的權益之一,那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凍結或者取消相應股東的這樣權益呢?
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注意到,2月25日成都路橋曾發佈公告擬修改《公司章程》,並提交3月11日股東大會審議。在修改後的章程中規定,“(投資者)在購買、控制公司股份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或者在資訊披露義務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重大誤導、遺漏的,構成惡意違法收購,應承擔如下法律責任:(1)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賠償因其違法收購而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含直接和間接損失)。(2)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購買、控制公司股份的,視為放棄表決權,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決權,公司董事會有權拒絕其行使除領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
對此,廣東萬勤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江華對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表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不過,肖江華進一步指出,這裡面最核心的不是李勤舉牌是否違規,而是究竟誰有權來認定。根據法規,要李勤不得對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必須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目前,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都沒有針對李勤發佈舉牌違規及責令改正,顯然上市公司董事會無權認定此事,成都路橋董事會取消李勤行使表決權是越權的行為。
如今,作為成都路橋第一大股東,李勤股東大會表決權被剝奪,而其對公司實際控制權的爭奪或將繼續,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將持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