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橋董事會議案不合規 第一大股東沒有表決權
- 發佈時間:2016-03-14 09:06:2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婕
備受投資者關注的成都路橋(002628)股東大會如期在上週五召開,而股東大會決議卻出乎市場意料。因為在股東大會前,成都路橋召開董事會審議決議四川商人李勤持股因為違規不具有投票權,而這也最終導致持有1.48億股的李勤在股東大會上無法投出反對票。面對這一結果,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上市公司如此做涉嫌違反《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3月11日下午2點30分成都路橋召開公司股東大會,最終第五屆董事會人選落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也獲得通過,同時成都路橋第五屆董事會選舉出了公司新的領導班子。李勤出席了大會,但投票作廢,而李勤耗鉅資11.79億元成為成都路橋第一大股東後,卻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在當日召開股東大會前,成都路橋在下午1點召開了董事會,董事會決議通過《關於股東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議案》,成都路橋董事會認為,李勤在增持公司股份超過公司總股本20%且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之後未聘請財務顧問對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尚未向公司提交其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情形已經改正的證明材料,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董事會認為,違法持股股東李勤所持有的股份在股東大會上不得行使表決權。
“《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裏是沒有因為未及時披露持股數量以及未及時發佈專業的詳式權益變動書而剝奪股東表決權的,這些違規只牽涉到資訊披露違規,除非上市公司章程中有特別規定,反觀上市公司這樣的做法有點瑕疵。”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説道,“李勤本人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成都路橋上週五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的修改公司章程議案中,就明確表示對於違規收購舉牌所持股不具有表決權,但是在董事會做出決議前,公司章程中還並沒有這條規定,北京商報記者也翻查了相關法規,對於剝奪股東投票權的規定中,主要是股東因為違規收購被監管層責令改正或者出局警示函等處分後而未改正的,而截至目前成都路橋還沒有收到股東相關處分通知,並且李勤前三次舉牌都在規定時間進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