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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抗癌藥 九人落網

  • 發佈時間:2016-03-11 08:29:23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泥

  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昨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了2015年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並請廈門市消保委律師團骨幹成員、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邱興亮律師做了點評。據介紹,去年,“12315”投訴舉報中心和消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諮詢111236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7525.12萬元。本報今日為您精選其中五個典型案例。

  案例1

  服下“抗癌藥”

  持續高燒全身發抖

  張先生的妻子2014年1月在我市某醫院檢查時發現患有直腸癌,經主治醫生介紹向劉某購買了4瓶安維汀,每瓶4800元,病人用藥後出現持續高燒全身發抖的症狀,張先生懷疑藥品存在問題。2015年6月,藥監部門聯合公安部門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取證,確定該案為一起規模較大、跨省跨地區的制售假抗癌藥案件。劉某等人制售假冒“安維汀”、“美羅華”、“易瑞沙”、“多吉美”抗癌藥品,涉案總金額2000多萬元。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逮捕5人,取保候審4人,案件已由檢察院提出起訴。

  ●律師點評

  藥品屬於特殊商品,攸關消費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目的在謀財,但可能害命,危害性極大,廣大消費者對此深惡痛絕,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只要實施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假藥如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照《消法》第55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2

  假“耐克”運動鞋

  售賣給知名電商

  廈門丸酷斯商貿有限公司從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間,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購進明知是假冒的“耐克”運動鞋銷售給知名電商“唯品會”等商家,銷售金額共計3000多萬元。

  2015年1月,該公司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判處罰金1000萬元;公司經營者駱某、白某、丁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律師點評

  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且無法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依照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5條、第16條的規定,屬於欺詐行為。本案例中,違法經營者需要繳納罰金,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財産可能不足以同時支付,怎麼辦?針對此問題,我國《消法》第58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優先保障受損害的消費者得到經營者的民事賠償。

  案例3

  商家銷售珠寶

  設抽獎騙局被罰

  項先生2015年12月1日在鼓浪嶼龍頭路上的廈門遠古風貿易有限公司參加抽獎活動,中了“一等獎”後,以珠寶標價的0.8折優惠選購了3件珠寶,消費金額為5515元。項先生事後發現,中獎概率遠高於商家所説的千分之二,並認為珠寶是假的,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不同意。

  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發現,商家的抽獎箱只投放“一等獎”和“謝謝惠顧”兩種抽獎券,並未投放特等獎、二等獎抽獎券。在調查過程中,商家提供了所銷售珠寶的珠寶鑒定證書。經調解,商家將貨款退給了兩名消費者,其不正當抽獎銷售珠寶的行為被立案查處。因該公司是第二次因不正當抽獎銷售被處罰,市場監管部門最終對其處以罰款6萬元。

  ●律師點評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是《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的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本案例中,經營者的行為,明顯背離自己明示的抽獎活動內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4

  利用團購網站

  餐飲酒樓虛假宣傳

  廈門市亞珠餐飲有限公司通過團購網站糯米網做廣告,其中兩個團購套餐僅以三折、七折價格銷售,吸引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而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其在團購網站所標示的菜品價格遠遠高於酒樓經營場所實際的銷售價格,以虛構價格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30000元。

  ●律師點評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誤導消費者,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既屬於《價格法》第14條明確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也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6條、第16條明確規定的欺詐行為。本案例中,經營者網上網下不同價,以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服務,誤導消費者,明顯構成價格欺詐。

   案例5

  合格證被抵押

  買的新車無法上牌

  王女士2015年9月13日在廈門和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一輛“馬自達3”轎車,合同約定9月30日提車,因該公司將車輛抵押給銀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車輛合格證,導致無法上牌和無法購買保險,王女士認為不合理,要求商家給予提供合格證。12315多次與商家溝通調解,由於廈門和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資金出現嚴重困難,多次承諾均無法兌現,經過與王女士電話溝通協商同意終止調解,王女士選擇司法途徑維權。

  2015年,12315共收到關於廈門和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車輛合格證導致車輛無法掛牌問題的投訴30件,該公司現已宣佈倒閉,消費者購買該公司的車輛仍屬銀行抵押物,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

  ●律師點評

  經營者收取消費者的款項,卻未能依約履行交付車輛等義務,顯然違反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如果車輛交付客觀上已無可能,則經營者必須退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倘若經營者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卻隱瞞真相,誘騙眾多消費者簽訂合同,收取鉅額款項,則不排除經營者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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