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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移送涉嫌犯罪線索 檢察院可派員調閱、查詢案卷

  • 發佈時間:2016-03-05 20:43:5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記者陳菲)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近日聯合下發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可以派員調閱、查詢有關案卷材料;對於涉嫌犯罪的,應當提出建議依法移送的檢察意見。

  這份《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訊共用、資訊發佈等工作機制。並就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協作配合等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辦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委託,對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的,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可以採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對涉案食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通過上述辦法仍不能得出明確結論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委託,地市級以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涉案食品進行評估認定,評估認定意見可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辦法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建設行政執行與刑事司法銜接資訊共用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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