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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體系化保護驅散家暴陰霾

  • 發佈時間:2016-03-04 08:30:4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 月1 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

  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在2.7 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 萬個家庭因暴力而解體。家暴不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而且破壞家庭和諧,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過去,一些人把家暴看作“家務事”,認為公權力不宜介入,導致家庭成了法律“管不著”的“自留地”。對此,《反家庭暴力法》將法律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打通了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禁錮,必將有助於扭轉當前嚴峻的家暴形勢。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家庭暴力法》雖然只有38 條,但有許多首創的法律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厘清責任,加強配合。

  同時,給“家事”立“國法”,公眾和社會也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隨著新法3 月1 日起正式實施,我們是否已經準備好了?首先,司法機關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反家暴法確立的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讓人眼前一亮,這也對司法機關的執法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實施首日,湖南、江蘇等多個省份即發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但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表現得後知後覺。據報道,3月1日上午,山東藍翔技校校長的妻子孔素英來到濟南市天橋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接待的法官竟然不知道相關法律新規:“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應該公安局做出嗎?”此外,據最高法通報,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自2008 年試點以來,全國試點法院一共只發出500余份,與嚴峻的家暴形勢顯然不成比例。如何進一步細化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的執行機制,確保法律效果,各級司法機關還要拿出大決心大智慧

  其次,有關部門和個人要明確責任,形成合力。根據法律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知情不報將承擔法律責任。應該看到,“不舉報將擔責”並非苛責,教師和醫務工作者本應有著高於普通人的職業操守,其有義務保障學生、患者的身心健康。有關部門和個人要充分認清強制報告的重要意義,自覺主動地介入家暴惡行,為反家暴貢獻自己的力量。

  此外,受害者要勇於維權,善於維權。受傳統家庭觀念和倫理的影響,許多家暴受害者往往認為“家醜不可外揚”,選擇沉默和隱忍。有統計顯示,我國的家暴受害人在平均遭受35 次暴力行為後才會選擇報警。在司法實踐中,以家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最終經法院認定構成家暴並判決離婚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廣大受害者除了要勇敢站出來對家暴説不,也要注意蒐集出警記錄、傷情鑒定、照片視頻、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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