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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也有“有效期”?

  • 發佈時間:2016-03-04 08:30:4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母親2010年春天去世後,我們兄弟三人一致同意父母共有的房屋由父親一人所有。2015年10月10日我父親去世,我們兄弟三人料理了父親的後事後,經協商一致同意把父親名下的這套房子賣掉平均分錢。但就在今年元旦,我在整理父親遺物時在一本書裏發現了父親親手寫的一張紙條,主要內容是“我死後我的房屋歸我孫子張成成所有”。後面是父親的簽名和“2015年5月8日”的字樣。張成成就是我8歲的兒子,也是父親唯一的孫子。第二天我拿了這張紙條讓我兩個弟弟看,表示既然這是父親的遺願,希望他們協助將房屋過戶到我兒子名下。但他們卻説,遺贈只有兩個月有效期,父親去世都快三個月了,因此已經過期了,這個遺贈無效了。請問,遺贈也有“有效期”嗎?張柏濤

  張柏濤讀者:

  這起糾紛的焦點是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是否超過了期限。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也就是説,兩個月的期限是從受遺贈人“知道”自己受遺贈開始計算。你是在看到父親的遺囑後第二天就代表自己未成年的兒子向兩個弟弟表示了要接受遺贈,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接受遺贈的時間要求。你的兩個弟弟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來計算遺贈的時效沒有法律依據。福建國富(南平)律師事務所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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