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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手庇護“港灣”安全

  • 發佈時間:2016-03-04 08:30:4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家庭本應是溫馨的港灣,但在“打是親罵是愛”、“棍棒之下出孝子”、“家醜不可外揚”等傳統錯誤思想影響下頻頻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卻總是讓這個“港灣”風雨飄搖。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從此,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這部法律的核心在於,強化了公權力對家庭暴力的介入,並且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維護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弱勢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用威嚴的法律庇護“港灣”安全。

  精神傷害納入家庭暴力:保護體系更完善

  案例:張某和劉某在交友網站認識不久後就同居了。但生性多疑的張某一直懷疑劉某仍與其他網友有不正當關係,為此經常猜忌打罵劉某。劉某不堪忍受提出分手,可張某竟以“敢分手就殺你全家”相威脅,使劉某生活在極度的精神恐懼和痛苦中。

  説法:《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就是説,家庭暴力不再僅限于身體傷害,恐嚇、威脅等精神暴力侵害也被納入其中。同時,該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處於同居關係的戀人、離異夫妻或者監護、扶養、寄養、雇傭等關係中發生的暴力犯罪也屬於該法的調整範圍。本案中,劉某與張某雖然並未結婚,但與張某共同生活,且長期遭受張某的打罵和精神威脅,完全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尋求救濟。

  特別關注弱勢成員:保護重點更突出

  案例:姜某與趙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婚生子小武經法院判決由父親姜某撫養。不久後,姜某與女子吳某再婚。再婚後,姜某去外地打工,小武交給吳某照料。但吳某脾氣暴躁,嫌小武是自己的負擔,經常打罵小武,後來甚至關小武“禁閉”,不給孩子飯吃。當吳某再一次把小武關在黑屋子裏,孩子整整餓了兩天后,村委會勸解無效,只得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立即將小武解救並安排到附近一所福利機構暫時安頓下來。

  説法:《反家庭暴力法》第5條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並在第14條、第15條中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武被繼母侵害無力自救,村委會有強制報告義務,公安機關在聯繫到小武的父親之前暫時將孩子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符合法律規定,是對家庭中弱勢成員的特殊保護。

  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措施更得力

  案例:曹某嗜酒,酒後經常鬧事打老婆。一天他和朋友聚會,又喝了不少,回到家裏罵罵咧咧。妻子謝某嘮叨了幾句,竟遭到他一頓暴打。謝某向屋外跑去,曹某更加憤怒,跑到廚房操起一把菜刀,一邊揮舞一邊追趕:“你還敢跑,我砍死你!”後來謝某逃到鄰居家才躲過一場血光之災。

  説法:《反家庭暴力法》第16條、第20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嚴厲禁止加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該法第23條、第26條、第27條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且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使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制止更及時、更有操作性。本案中,曹某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妻子謝某的人身安全已經構成嚴重威脅,謝某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讓自己遠離暴力侵害。王景龍孫艷馮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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