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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訴請媳婦養老缺乏依據未獲支援

  • 發佈時間:2016-03-04 08:30:4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兒媳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呢?近日,廣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婆狀告小兒子、大兒媳贍養糾紛案,最終依法判決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兒媳則不承擔贍養義務。

  宜州市龍頭鄉某村的韋大爺夫婦已年逾七十,生育兩個兒子並各自成家立業。本以為養兒防老,但因幾年前的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兩個兒子與父母産生矛盾,對二老的生活不聞不問。2012年4月,大兒子韋一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兒媳婦王某獨自撫養三個孩子。2015年11月,兩位老人以年老體弱多病,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經濟來源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兒子韋二和大兒媳婦王某每人每月承擔二老的贍養費各500元,並分擔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現兩原告均已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其請求小兒子韋二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援。大兒媳婦王某與兩原告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兩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遂根據當地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判決韋二每月給付兩原告贍養費每人200元,以後若發生醫療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審理此案的法官邵日恒解釋説,雖然我國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係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因此,老人的兒子去世後,兒媳不盡贍養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法律是鼓勵兒媳或女婿贍養老人的。《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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