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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手機或不享“七日無理由退貨”

  • 發佈時間:2016-02-16 08:31:37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獲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該《指引》,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網路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新《消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以及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然而,針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於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此次《指引》根據商品的性質,增設了四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一)拆封後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貼身用品等;(二)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包括産生授權或者激活資訊的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三)已經線上交付的充值類商品:包括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等;(四)特價清倉商品:包括即將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辰認為,電腦、手機等電子産品的系統在正版的情況下,系統的預裝是需要用戶給予授權才能激活的,“比如iPhone,激活後這個iPhone的ID就和用戶綁定了;或者電腦的正版Windows系統,激活後這套系統就屬於用戶個人了,也就是説,一經確認,這件商品就專屬化了。”他表示,激活試用後的商品會發生價值的損耗,再消費的可能性比較低,即便再給其他用戶使用,也會對新用戶産生或大或小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還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新《消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指引》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帶的防偽標識、商標吊牌、商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齊全。儲值卡(券)類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內金額未減少。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適當的試用不影響商品完好。

  此外,《指引》還細化了“七日無理由退貨”——“七日”的期間計算方式。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其間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天,消費者應在以上期間內發出退貨商品。

  張國辰表示,新規是對現行法律法規一個比較全面的補充,無論是對商家還是對消費者,都是一種更加平衡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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