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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向社會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2-05 13: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佘穎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5日訊(記者 佘穎)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以網路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由於對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適用範圍存在不同理解、對商品完好標準的界定存在爭議、對於退貨的程式、環節沒有詳細規定等原因,該條款的落實存在爭議。因此,根據《消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國家工商總局消保局起草了《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商品由4類擴大到8類

  《消法》規定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但同時《消法》又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實踐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於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經營者甚至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進行擴大解釋,事實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無理由退貨制度,往往導致消費爭議發生。為此,《指引》增設了四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

  (一)拆封後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貼身用品等;(二)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包括産生授權或者激活資訊的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三)已經線上交付的充值類商品:包括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等;(四)特價清倉商品:包括即將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開封驗貨、合理試用“不影響商品完好”

  《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未加以明確。實踐中,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為此,《指引》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帶的防偽標識、商標吊牌、商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齊全。儲值卡(券)類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內金額未減少。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適當的試用不影響商品完好。

  同時,《指引》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明確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品受損、污漬、變形,洗滌過,或者有明顯的使用痕跡;

  (二)手機、電腦、數位産品、家用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撕毀、塗改防偽標識、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或者有明顯的使用痕跡;

  (三)食品、保健品、化粧品、母嬰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明確七日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關於無理由退貨的程式,《消法》僅在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法》並未明確在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需要安裝調試的商品等不同情形下“七日”的期間計算方法,未明確經營者返還消費者商品價款的支付方式等。

  為此,《指引》細化了七日的期間計算方式,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期間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天,消費者應在以上期間內發出退貨商品(第十二條)。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明確告知其購買商品所需支付運費或者被免除運費的金額,以及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及有效的聯繫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間自電子商務經營者正式告知消費者的次日起計算(第十四條)。明確了經營者退款方式比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第十六條),細化了使用積分、代金券和優惠券(第十七條)、信用卡(第十八條)、滿減和秒殺活動(第十九條)優惠等情形下退款流程。

  平臺需督促經營者履行責任

  在《消法》規定的經營者一般責任之外,《指引》強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特別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明確標注,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進行“一對一”確認環節(第二十四條),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督促平臺上網路商品經營者落實無理由退貨規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等。

  創設了退回商品檢驗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確規定網路商品銷售者應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檢驗程式及再次銷售規則。除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對其平臺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條)。

  《指引》還規定,經營者採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也參照執行。

  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非強制性文件,主要是為了在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就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尋求一個最大公約數,確定各方都能認可的不適用退貨商品範圍和商品完好標準,並對退貨的流程、環節進行細化,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覺落實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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