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被罰炒貨店老闆:曾有兩男子因“最”字索要千元
- 發佈時間:2016-02-02 18:5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杭州2月2日消息(浙江臺記者席小雨)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昨天下午,浙江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涉嫌違法廣告案”聽證會在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管局舉行。因為在廣告中使用了一個“最”字,個體經營戶方林富將面臨20萬的罰款。
是不是該罰,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合理合法?執法部門和當事人展開了辯論。
方林富説,“你不要講,我這個情緒激動了,換了你你不激動,我把品質做到最好我有錯麼,我事實描述,我説真話有錯麼”?
下午兩點十分,方林富匆匆結束了自家炒貨店的生意,連工作服都沒有脫,就一路小跑到了聽證會的現場。一想到20萬元的罰款,方林富在聽證會上幾度情緒失控。對於執法部門根據新廣告法第57條開出的高額罰單,方林富的委託律師宋國忠提出,第57條針對的是大眾傳播媒介,而作為個體經營戶,方林富炒貨店的廣告行為顯然是不適用這個條款的。大眾傳播媒介是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以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大眾傳播媒介與被本案已被處罰人的宣傳不可同日而語,因為大眾傳播媒介具有爆炸性的傳播特點,而其他廣告宣傳形式受眾對象相對有限。
負責處理案件的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的工作人員回應説,當事人的反駁不能成立。“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司法規定的某些行為,而沒有做主體的一個區分。對於當事人所違反的條款,廣告法第9條開頭是廣告不得有以下情形,而不是説廣告直接説不得有以下情形,沒有做主體區分只規定行為”。
隨後,宋國忠拿出了一份2000年12月發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産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他説,意見中明確指出工商部門關於絕對化用語的使用有告知的義務,為什麼當事人直到被處罰前還不知曉?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裏,是否已經通知過已被處罰人,如果沒有,那麼這一次只能是通知,即使處罰也只能是處罰停止使用,如果已經通知,要進行必要的舉證。
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工作人員坦承,新廣告法去年4月通過,9月實施,期間雖然執法部門也通過媒體、社區互動進行了普法,但並不能落實到每個人。
在法理上,方林富並沒能夠給出一個強有力的回應。而説到人情,他的一番言辭卻觸動了大部分旁聽人的心。他説,差不多兩個多月以前,店裏來了兩個男子對“最”字有疑問,開口要一千元的封口費,自己沒有理會就把兩人攆走了。他最覺得委屈的就是,自己始終不知道是被什麼樣的人舉報的。方林富希望工商部門能夠公平公正,給他一個機會。
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所長唐金良説,該舉報來源於12315系統,舉報人也提供了購買的證據,而且相關的法律也沒有對職業舉報人有明確的規定。執法部門根據消費行為認為舉報人就只是普通的消費者。20萬的處罰,已經是在量刑範圍內從輕處罰了。爭論一直持續了近兩個小時,結束後,方林富一家遲遲沒有離開現場,而是反覆和北山所所長唐金良核實每一個細節,追問處罰結果什麼時候確定。唐金良説,具體的處罰結果將會在春節後公佈,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方林富不接受最後的處罰,可以在3個月內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西湖區政府申請復議;還可以在6個月內向西湖區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浙江志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昕説,處罰是必須的,但是能不能在法理外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關懷,減輕處罰,也希望執法部門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