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最”字,可能要被罰款20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2-02 06:33:58 來源:杭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柴悅穎)“那裏的糖炒栗子顆顆飽滿,味道就是好,為了買一袋,我們老顧客等上一小時都願意。”説起方林富炒貨店,杭州人都很熟悉。自從20多年前開始營業,如今已名聲在外,店裏的糖炒栗子、香榧、山核桃肉、瓜子、花生等各色炒貨都是暢銷品。不過最近,老闆方林富卻遇上了麻煩事,因為店內不少招牌上印有“杭州最優”“最好”等字樣,違反了新廣告法規定,面臨20萬元罰款。
昨天下午,西湖區市場監管局舉行聽證會,聽取方林富本人及其代表律師的申辯。罰與不罰,將在5個工作日後揭曉。
炒貨店因“最”字面臨重罰
方林富的炒貨店,開在西湖區西溪路78號。究竟店裏哪些廣告違反了新廣告法?從西湖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上可以得知,問題出在一個“最”字上。
方林富炒貨店內的墻上、柱子上以及手寫板上,都有“最好、最香、最優”等字眼;店內展示櫃外側的下部還貼有一塊廣告,號稱“本店的栗子,不僅是中國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甚至店裏對外銷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裝袋上,也印有“最好吃”、“最特色”的字樣。
事情還要從去年11月説起。當時有兩位顧客買了栗子後,説方老闆搞虛假宣傳,按新廣告法規定,打廣告不能用“最”字,要求賠錢。方林富當時認為兩位男子故意敲詐,沒想到果真被投訴,舉報到了市場監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方林富炒貨店內的廣告顯然違規了。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月6日,收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方老闆覺得很冤枉,自己已經把招牌上的“最”字改成了“頂”字,後又改成“真”字,包裝袋也替換了一部分,為什麼罰得如此之重?
代理律師提出兩點申辯意見
1月下旬,方林富又收到一份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西湖區市場監管局將對“方林富炒貨店涉嫌違法廣告”一案舉行聽證。
昨天下午聽證會召開,方林富帶著自己聘請的律師,來到現場為自己申辯。一同來旁聽的,還有他的親朋好友和不少老顧客。
方林富的代理律師宋國忠,現場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
一是本案不適用《廣告法》第57條。“《廣告法》第57條針對的是大眾傳播媒介,根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第十三條:大眾傳播媒介是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以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宋律師説,大眾傳播媒介與本案擬被處罰人的宣傳廣度非常不同,方林富經營的只是一家小店。在使用《廣告法》第57條時,應當區分大眾傳播媒介與大眾傳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廣告形式。
二是擬被處罰人的行為第一次違法只能通知停止使用,而不能直接進行罰款處罰。宋律師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産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商品包裝中使用“極品酒”等字樣,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於絕對化語言。根據1994年《廣告法》中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凡含有以上內容的産品包裝,自從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如今,這一條款已被2015年新廣告法修改為第九條。“由此可見,包裝物使用絕對化語言的法律後果為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案的執法機關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是否已通知過擬被處罰人?如果市場監管主體履行職責到位,相信不會出現今天這樣的局面。因此現在不能接到舉報後一罰了之。”
5日後將出具處罰決定
現場,方林富很委屈,他説,自己的妻子因為這件事急得生病了。
“來投訴的是正兒八經的消費者,還是故意來敲詐的?舉報人或消費者的身份需要市場監管部門來確定,應該做到公平公正。”方林富説,自己踏踏實實做人做事,起早貪黑幹活,説栗子最好吃也是説真話、實話。知道不能這麼寫,他也馬上改了,還有一些老包裝很正常。“罰款幾百幾千我也認了,一家小店罰款20萬不合理,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應該以教育為主。”
聽證會最後,西湖區市場監管局的案件承辦人員也做了總結。
“前期,我們已多次予以普法、説理,結案時整改情況不錯,近期我們發現當事人的整改情況有所反彈。方老闆認為‘最優秀、最好、最香’屬於感官評價,但在經營中,炒貨店不可能始終做到最好,使用這類語言可能貶低同行、誤導消費者。”案件承辦人員表示,在辦案中,許多違法行為往往不可能在被舉報前發現,這不能成為違法後的免責理由,大眾也有學法、懂法的義務。考慮到當事人有改正行為,才予以從輕處罰。“新廣告法出臺前,進行過多次論證和修訂,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未被修改前,現行法律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
聽證結束接受採訪時,方林富又穿上了自己店內的工作服。5個工作日後,西湖區市場監管局將出具處罰決定,如有異議,可在60天內復議,半年內提起訴訟。對於是否復議,方林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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