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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沒權力罷免村主任

  • 發佈時間:2016-01-26 02:31:0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2014年6月23日,劉吉華以過60%的票數當選湖南省衡陽市三星村村主任。這是他連續第6次當選該職務。然而,僅僅4個月後,劉吉華的村主任一職就被鄉政府“暫停”。造成劉吉華被提議免職的原因是,三星村有3位村民建房超標,因而給予處罰。對於這次免職大家都有看法,因為村主任是村民選出的,要免必須通過村民大會,由選民決定。因此,劉吉華將當地鄉政府告上法庭,最終勝訴並復職。

  “湖南村主任勝訴鄉政府”的新聞,將過往我們的一些錯誤理解和觀念完全顛覆了——鄉政府免職村幹部,完全不合法!一個幾乎只停留在課本和法律上的概念,需要被重新拎出——村民自治。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此外,我國在1998年還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説明要求罷免的理由。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也就是説,一個村的村主任,嚴格按程式來説,是村子的事,是村民的事,不是鎮政府的事。更需要明確的是,鄉鎮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更多的只是一個監督、批准或通過的職能,根本不存在直接免職一説。如果鄉鎮政府直接任命或罷免村委委員,就是在“欺負人讀書少”,是權力任性的表現。

  □王傳濤(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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