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後保單要及時更新
- 發佈時間:2016-01-25 03:50:26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08年,王女士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單身故受益人為“法定”。2015年,被保險人因病身故,其父母向保險公司報案,提供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已經離異的證明,並表示,被保險人一生無子女。保險公司根據上述理賠資料做出相應的賠償。半個月後,投保人王女士對保險公司理賠結論提出異議,並向保險公司提供了與被保險人生有一女的醫學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賠償。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組成了合議制調解室進行調解。王女士表示,2012年與被保險人離婚,離婚後其一直為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並出具了每年交費的銀行轉賬證明。王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未盡到核實責任,堅決要求賠付50%的理賠金。
保險公司則認為,保單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故理賠保險金依照保險法由繼承每人平均分,且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已經離異,投保人無權繼承,女兒可作為繼承人之一獲得1/3理賠金。對於投保人提出的應賠付50%的理賠金,因沒有遺産公證書、判決書,也不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故保險公司無法支援其訴求。
調解員們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後,告訴王女士,作為孩子的母親,王女士是唯一的監護人,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及《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給付王女士1/3保險金,對於其提出的50%的理賠金,從法律角度上沒有支援的理由。但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未進一步與投保人核實便做出同意理賠的結論,存在“未盡到謹慎調查的責任”。經過調解員們的溝通,最終保險公司與王女士協商一致,在給付其女1/3理賠金的基礎上,另給予一定的慰問金,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通過本案的調解,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對於夫妻雙方在投保後解除婚姻關係的,雙方可以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或是可約定由一方將原本承擔的部分保費一次性給予另一方。
2.雙方可充分使用保險公司的保單變更服務,通過對投保人、受益人的變更來確認保單權益歸屬,從而避免後續由於保單權益不清晰産生糾紛問題。
3.保險公司在審視理賠資料時,應完善審核流程及調查的方式,避免由於理賠調查核實資料的不嚴謹造成誤賠與錯賠。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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