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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應予理賠

  • 發佈時間:2015-08-01 06:25: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駕車撞擊樹木致側翻,肇事者許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後,離開事故現場兩小時,之後又折返。許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而保險公司卻以許某存在酒駕或掉包的可能性為由拒絕理賠。南長法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應向許某理賠。

  許某駕駛車輛駛入綠化帶,在撞擊樹木後側翻,導致車輛、樹木、路緣石等受損。事發後,許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但是在未向公安機關報警的情況下便離開現場,兩小時後又折返。返回後,在保險公司的提醒下,許某才向公安機關報警。交警大隊認定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後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30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許某未及時報警離開現場,無法確認事發時駕駛員是否為許某,以及許某是否存在酒駕行為,但保險公司並沒有提供酒駕和掉包的證據。許某解釋,離開的兩小時是去醫院包紮傷口,但也沒有提供任何就醫的憑證。

  審理查明,雙方所簽的保險合同中有個免責條款: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公司認為許某離開事故現場兩小時後又折返的情況屬於“逃離”的範疇。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認為實際駕駛員不是許某或者許某可能存在酒駕的抗辯,因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許某保險金30萬元。

  法官説法:免責條款中,對“逃離”的理解有分歧。對免責條款的理解存在歧義的時候,按照合同法第41條,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兩小時,存在酒駕或掉包的可能性,但適用免責條款必須具有高度蓋然性,除非證據確鑿,不然保險公司就不能免責。文/陸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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