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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困局

  • 發佈時間:2016-01-15 01:31:10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工作的管理主體及職責

  科技部、財政部

  轉化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政策並組織實施。

  轉化基金理事會

  轉化基金的決策支撐機構,由科技部、財政部聘請的法律、財務、科技、創業投資、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等領域的資深專家組成。理事會依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理事會規程》的相關規定,審議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形成審議意見,報科技部批准。

  受託管理機構

  受科技部、財政部委託,負責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通過招標確定合作銀行;受理合作銀行的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匯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擬定向科技部提交的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對合作銀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建議;向科技部、財政部報告年度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情況、開展數據分析研究及其他重大事項。

  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經濟增長進入新常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融資難、融資貴現象依然突出,科技成果轉化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支撐經濟轉型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

  如何扭轉局面,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支援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和規律的新型投融資機制,是擺在政府面前的重要問題。

  不久前,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佈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隨著該《辦法》的出臺,不久的將來,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困局或可破解。

  降低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

  為引導全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財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發佈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援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在此基礎上,科技部、財政部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科研機構、科技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科技和財政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又印發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據了解,貸款風險補償工作將按照政府引導、共同支援、風險分擔、適當補償的原則開展。政府引導是指政府通過資金引導、項目推薦等方式帶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援科技成果轉化;共同支援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對銀行信貸支援科技成果轉化給予激勵和補償;風險分擔是指轉化基金和合作銀行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産生的風險進行分擔;適當補償是指轉化基金按照合作銀行發放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

  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稱,《辦法》的出臺,旨在通過引導銀行信貸支援轉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資本化、産業化,促進經濟發展新舊動力轉換,提高全要素生産率,同時,通過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

  《辦法》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建立中央帶動地方、財政資金引導民間資金的共同支援科技成果轉化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了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

  清華大學基礎工業訓練中心主任李雙壽表示,目前,銀行貸款是企業融資的主渠道。由於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較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轉化投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難以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援,需要政府發揮必要的引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為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增加信用,提供支撐。“這將促進銀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融資。”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也指出,出臺《辦法》是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轉化基金通過貸款風險補償方式,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建立綠色信貸通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將進一步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銀行信貸”融資鏈條。

  發揮中央+地方的政策疊加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於轉化科技成果的一年期及以上的貸款,貸款資金主要用於轉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科技成果。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稱,由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區域性,因此要充分發揮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在資金投入、項目審核和屬地管理方面的優勢,體現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援的政策疊加作用。在實際運作中,地方科技部門將轉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訊收集整理,向合作銀行推薦。合作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支援的項目,經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屬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科技成果的,才可享受風險補償政策。轉化基金只與設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合作開展實施貸款風險補償工作。

  在嚴格的框架內給予銀行一定自主權

  雖然《辦法》給予了合作銀行一定的自主權,明確了科技部、財政部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決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市場主體,應制定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專門政策,可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貸款的期限和利率。但是同時也對合作銀行進行了嚴格的規範。

  財政部教科文司負責人稱,合作銀行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自身實力較強,服務網點較多;資産狀況良好,科技信貸管理機制較完善,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合作銀行由受託管理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並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合作期限一般為3年。

  此外,合作銀行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等,並在轉化基金及合作銀行網站上公佈。對於符合條件的貸款,合作銀行應在綜合評審、合理定價、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支援,降低貸款成本,提高貸款效率。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表示,合作銀行總行應對各地區發放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加強審核,如實報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取消合作資格外,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社會通報。而受託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違規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受到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受託管理資格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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