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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科技人員通過成果轉化富起來

  • 發佈時間:2015-08-30 01:30:35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 瑜

  ■週末特別策劃

  大量科研成果成為“陳果”,鎖在“保險櫃”無法走向市場,這一被科技界廣為詬病的“頑疾”,如今有望通過法律的修訂而得到根治。

  29日下午,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在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在回答科技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目前科學技術已成為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科學技術轉化已是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大事,“如果我國有一批科技人員通過科學技術轉化成為先富有的人,那確實是我們國家之幸,民族之幸”。

  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有可能成為百萬千萬富翁

  1980年美國通過了拜杜法案,短期內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了10倍。郭林茂也希望,此法的修改能提升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水準,並希望成千上萬的科技人員能通過科技轉化成為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

  此次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距離法律施行已過去19年。

  推動科技成果處置、收益權改革,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報酬制度……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各個鏈條。

  “從理論上説,這次修改為一些科技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成為百萬富翁創造了機會,提供了保障。”郭林茂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認為,這次法律修改體現了改革精神,而改革就要帶來實惠,“一些改革措施確實將給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及科技人員帶來實實在在的利好”。

  郭林茂認為,這些政策有些是原則性的利好,比如增加科技資訊的公佈和發佈制度,推進産學研結合等。

  還有一些是具體利好。比如關於科技成果處置問題。原來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産的一部分,科技成果持有人不能隨意處置,要經過層層審批。法律修改後明確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並且還規定,轉讓的價格可採取自主選擇的方式,可協議定價,可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也可拍賣。

  再比如,關於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科技成果作為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處置以後所有的錢必須上繳國庫。修改後的法律明確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此外,修改後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員獎勵比例,由原來的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創新和改革,給科研單位自主權,給科技人員實惠,説到底就一個目的,極大地激發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對科技轉化的積極性。”郭林茂總結。

  運用法律手段回應一線呼聲

  “小麥單産已在一定的區域面積種植中突破1000斤,玉米已在一定的區域面積種植中單産突破2000斤,水稻已在一定的區域面積種植中單産突破1800斤。”分組審議法律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在介紹這些科技成果時不免“遺憾”,因為其還只停留在一定區域的實驗田、示範田、觀光農業園、展示農業園裏,很少在大田中大面積推廣。

  在他看來,科技成果轉化緩慢已是一個十分突出而緊迫的問題,而修改前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很難適應新的發展需要,“應運用法律手段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

  一位參與該法修訂的人士曾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近20年來,我國經濟體制和科技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修改前的法律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需求。此次修法將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重點是從成果轉化供給推動到強化需求拉動,補充增加的內容超過1/3。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曾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説,本次修法就是回應了一線的呼聲。他在調研中發現,有些高校在評定職稱等考核時傾向於研究論文、專著,有的學校很少顧及甚至完全沒有考慮到成果轉化的問題。成果形成之後處置需要諸多審批程式,轉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較嚴格,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科技人員將成果及時轉化的積極性。

  正抓緊制定相關細則

  法律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方新曾在分組審議時提出,希望法律出臺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細則。修改前的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施行以來,從來沒有出臺過實施細則,所以這部法到目前不好操作、不易執行,現在要想修改後的法律有操作性,希望儘快出臺細則。

  這種觀點具有一定代表性。

  比如,草案審議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目前對黨員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和領取報酬問題有相關規定,但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能否從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獲取獎勵和報酬不夠明確,建議對這部分人員到企業兼職和從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獲取獎勵和報酬做出具體規定。

  8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在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説明時表示,對獲取獎勵和報酬的問題,目前黨內規定比較明確,應照此執行,草案的相關規定可以不作修改。

  郭林茂透露,科技部目前積極做努力,希望出臺一些具體規定,對相關問題做出回應。

  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科技日報北京8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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