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黑灰産業成"一條龍服務" 專家呼籲完善法律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1-09 12: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網際網路+”越來越多地滲透到人們的生活當中來。然而,在高速發展的背後,也暴露出不少隱患和監管盲區。由網際網路産生的惡意註冊、虛假認證、詐騙、盜竊、假冒偽劣産品等一系列問題亟待規範和監管。
近日,在“‘網際網路+’:創新與法制建設研討會”上,來自阿里巴巴的資深安全專家魏鴻表示,由於缺乏法律監管,伴隨著網際網路新業態誕生的一些“黑灰産業”逐漸蔓延開來,阿里巴巴推出一系列的安全防範措施,通過大數據作為武器,出重拳全面打擊網際網路“黑灰産業”,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網際網路黑灰産業已成“一條龍服務”
根據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6.68億。龐大的網路用戶,成為網際網路黑灰産業違法犯罪的目標。魏鴻表示,如今在電子商務領域,網際網路犯罪有侵犯智慧財産權、盜竊賬戶、網路詐騙、盜取資訊、銷售違禁品、駭客攻擊等六大犯罪類型。而諸如手機黑卡、銀行卡、身份資訊非法買賣等灰色産業也不可小視。
黑灰産業相互依附,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産業鏈,其中如惡意註冊、虛假認證、虛假交易等部分黑灰産業甚至已經發展成了“一條龍服務”,從前期騙取農村、工廠等人口的身份資訊,到後期網路交易平臺虛假認證和虛假交易的整個過程,都有跨境跨地區的專人或公司負責。
據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披露的數據,2014年共偵辦各類涉網案件15.7萬起。其中,詐騙、傳銷等侵財型案件佔比最高為38%,色情次之,佔比20%,賭博佔比14%,銷售違禁品佔比9%。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全國通信資訊詐騙案件從10萬起激增至40萬起,年均增長超30%。2014年因通信資訊詐騙導致的公眾損失達100多億元。
黑色産業的數據觸目驚心,灰色産業則更甚。有業內人士估計,全國從事灰色産業的人員有高達幾十萬之多。
黑灰色産業給網民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同時也給各大網際網路企業帶來極大的挑戰。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各大網際網路企業,均投入極大人力財力用於防控。
阿裏建專業團隊重拳打擊網路黑灰産業 法律監管難題仍需破解
對於黑灰産業的猖獗,網際網路企業們紛紛開始了先期行動,例如阿里巴巴神盾局運用大數據實施風控、分析能力,專注于協助執法部門打擊詐騙、假貨、盜號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神盾局進一步研究網路犯罪背後的黑灰産業鏈,併為有關部門推動網路司法完善,提供鮮活的素材和依據。
同時,阿里巴巴神盾局就先後組建了特戰隊、老鷹組等一系列專業團隊,打擊網際網路黑灰産業。阿里巴巴有關負責人表示,特戰隊是阿裏組建的一支專門打假團隊,通過大數據分析,一旦發現任何售假線索,即對假貨生産到銷售等環節的證據進行全程蒐集,並及時反饋至有關執法部門,進行線上線下聯動打擊。同時,阿裏組建的“老鷹團隊”,通過技術手段保護網友的資訊安全。通過收集網友、消費者的各種反饋,提前鎖定並通知商家展開店舖自查,找出系統漏洞,阻止資訊洩露並被網際網路灰色産業鏈利用。
雖然大型的網際網路公司對網際網路黑灰産展開了很多打擊措施,但專家認為,我國法律和監管體系未能跟上“網際網路+”時代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黑灰産業”在法律監管上依然存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刑事法室主任李玉萍就指出,由於固有的偵查或取證手段與現有“網際網路+”的要求不匹配,公檢法在網路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存在較大困難,這讓後者更加肆無忌憚。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不包容新興業務領域,導致大量新業態的法律狀態無法確定。
專家呼籲:完善法律 形成社會階層監管
針對上述問題,專家呼籲,只有儘快完善法律監管,從根本上解決網際網路黑灰産業蔓延的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認為,現行法律本身不存在太大缺陷漏洞,但“網際網路+”本身的新特徵會導致法律政策踐行不清晰,甚至存在“沒法管”的灰色地帶,給了黑灰産業鑽空子的機會,應該從司法事務的角度明確一些法律政策的界線。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專家組成員張韜認為,除了要對現有法律及配套制度進行梳理和協調,可以針對網際網路行業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也可以在根據地方特色制定相應標準的同時,考慮通過立法建立統一的標準加以規範。
“壓制性立法與網際網路創新業態分屬極端,容易造成惡性迴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網際網路與資訊法律研究所所長楊東表示,現階段法律應該給新興業態一定的發展空間,加快壓制性立法向包容性、激勵性立法轉變,鼓勵、引導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此外,中國資訊經濟學會原理事長楊培芳認為,法制建設僅靠企業和政府部門是並不夠的,要想將系統的監管上升成一種普遍思維,需要引導建立基於網際網路的新的社會價值觀,人與人相互監督,形成社會階層監管,用“第小偷”調節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