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減持”定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1-08 02:33:08 來源:西寧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綜合消息 7日上午,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證監會稱,為避免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同時,《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另外,《減持規定》設置了“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證監會稱,《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臺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説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臺《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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