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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變更撫養權 尊重孩子意願

  • 發佈時間:2015-12-31 17: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記者李萬祥)陸某和趙某海因為夫妻兩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願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約定好了兒子小軍由爸爸趙某海撫養。然而離婚一年後,陸某又將趙某海告上了法庭,要求變更兒子小軍的撫養權,改由其攜帶撫養。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陸某和趙某海結婚已經十多年,並於2003年生育了兒子小軍,然而兩人性格非常不合,彼此看對方不順眼,在一起時經常互相吵鬧。2014年4月份,兩人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和平分手,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兒子小軍由其爸爸趙某海攜帶撫養。因為小軍的學校與陸某父母家很近,小軍一般都是在外婆家午休和吃飯。這中間陸某得知趙某海很少在家裏做飯,小軍經常要在外面吃快餐,有一次還因為吃了過期的麵包而導致腹瀉和嘔吐。

  此外,趙某海週末還帶著兒子去麻將館打麻將。陸某認為趙某海不僅在生活上沒有好好照顧兒子,而且其的生活方式會嚴重影響到小軍身心的健康發展,因此,她起訴要求變更小軍的撫養關係由其攜帶撫養,趙某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小軍的教育費及醫療費應由兩人各負擔一半。

  法庭上,趙某海堅決不同意變更撫養關係,他認為陸某在離婚前沒有固定工資,現就職單位也是最近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尚未算穩定,而其是國家公務員,工作和收入都很穩定。離婚一年多來,陸某不斷干預其和兒子小軍的正常生活,而且認為陸某的性格有問題,不能為小孩樹立良好的榜樣。陸某則表示其目前在國企上班,工作穩定,並提供了勞動合同以及收入證明來證明。庭審中,法庭當庭詢問小軍的意見,其表示願意跟媽媽一起生活。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於子女的撫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撫養條件相當。而婚生子小軍已年滿十周歲,並當庭表示願意跟隨媽媽一起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的規定,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理由充分,證據充足,應予以支援。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被告趙某海應負擔撫養費,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趙某海的收入情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原告要求被告應支付每月1000元撫養費直至小軍年滿18周歲止的請求,合情合理。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負擔兒子教育費及醫療費一半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規定,現原告請求的每月撫養費1000元已包括了教育費及醫療費,原告再請求被告負擔兒子教育費及醫療費的一半,依據不足,不予支援。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小軍變更為由原告陸某攜帶撫養,被告趙某海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給陸某直至小軍年滿18周歲止,並駁回了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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