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聚焦創新驅動
- 發佈時間:2015-12-26 05:59:4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我國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根本要求。科技計劃和項目資金管理改革、院士制度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央對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驅動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指明瞭方向,繪就了“藍圖”
科技體制改革每邁出一步,都會釋放出巨大的創新能量。
以創新驅動引領未來發展,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當前的戰略目標對科技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不斷完善的制度環境、才能提高創新的效能,營造創新的生態。科技創新也只有與制度創新有機結合,才能點燃發展引擎。
我國已進入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階段,圍繞“真正把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到實處”的要求,一系列新政策、新制度、新舉措接連出臺,有序推進。
從承擔到主導
90%以上的研發機構設立在企業,70%以上的研發人員分佈在企業,70%以上的研發經費由企業執行,60%以上的發明專利由企業申請,目前我國大部分創新活動已由企業承擔。但目前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依然沒有真正確立,大企業動力不足,中小企業能力不強的現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在於企業承擔的這些創新活動,很可能不是由企業主導和控制的。政策導向不明確、市場環境不完善、服務體系不健全,是根本原因。
“在政策定位方面,政府與市場存在錯位的現象,創新的動力機制還不夠健全。在構建有利於創新的市場環境方面,還有一系列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司長賀德方説,“完善企業為主體的市場導向機制,要構建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採取不同的支援方式。”
“創新政策的激勵和其他的激勵不一樣,創新政策激勵的是動機,而不是結果。我們現在的政策還是偏重於激勵結果,偏重於選擇成熟的項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王新奎表示。
療“沉疴”,就要化“鬱積”。今年9月出臺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把握政府和市場邊界,建立健全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從完善普惠政策、健全服務體系、促進産學研協同、保護智慧財産權、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要素價格改革等方面改革綜合施策。
《方案》提出,“建立企業主導的産業技術創新機制,激發企業創新內生動力”,“企業家和産業專家要在國家創新決策相關諮詢組中佔較大比例,對企業創新投入方式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改進研發費用計核辦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對國有企業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構建中小企業創新服務平臺。”目前,僅加計扣除的政策,已有35000家企業享受,一共減免了稅收530億元。
政策的目的就是通過強化“主導”作用,使企業真正成為“主體”。給企業家以更大的決策權、話語權,不僅可以提高技術創新的效率,最主要的是可以讓企業家真正主導創新,遵循創新規律,使創新成為經濟活動,徹底解決經濟和科技脫節的問題。
從碎片到聚焦
科技計劃改革作為突破口,正引領著科技體制改革走向深入。
創新是資源和要素的組合。長期以來,科技計劃管理中存在多頭管理、政出多門、資源“碎片化”和“取向聚焦不夠”等突出問題。合理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科技産出率和創新效能,是改革目錄的重要內容。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是科研活動的重要手段和技術基礎。由於管理的條塊分割、服務平臺不統一,資訊缺乏交流,這些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的稀缺資源,普遍存在管理水準低、共用程度低、使用效率低的缺陷。
國務院先後頒布《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和《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從優化中央財政科技資源配置到改進項目資金管理進行系統改革。按照新的五類科技計劃佈局要求,對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化整合。
這項政策還提出了建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優化整合現有科技計劃、建立新的五類計劃等重大改革任務,在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部門功能性分工、重構科技計劃體系、聚焦國家重大任務、創新組織實施方式和公開透明管理實現重大突破。
目前,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初步形成,建立31個部門共同參與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組建由各界高層次專家組成的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特邀委員會,完成現有渠道中近一半計劃的優化整合,並全面啟動專業機構遴選和改建工作,監督評估體系和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同步推進。
這些改革舉措將大幅提高科技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科研項目管理更加公開透明。
從限制到激發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産力的關鍵環節,是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體現,對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顯得尤為迫切,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可以有效提高創新效能。解決成果轉化問題,關鍵是要打通體制機制通道,解決“轉化動力從哪來”的問題。
推動科技成果處置、收益權改革,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報酬制度……一系列政策意在打通限制科技成果轉化的癥結。
修訂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範了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制度安排,賦予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對科技成果轉讓、使用和作價入股自主權,取消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批和備案要求,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定價機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處置收入不再上繳國庫;同時,明確了科技人員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方式和最低比例,強化了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機制。
《實施方案》著眼于強化對人的激勵、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轉化的便利性,下大力氣完善配套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為此,《實施方案》系統提出了推進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推廣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探索事業單位無形資産管理制度,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建立成果轉化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構建全國技術交易市場體系等多項改革措施,並從壯大創業投資規模、發展資本市場、拓寬間接融資渠道等層面對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做出了具體部署。
創新的組織形式發生深刻變化,科技政策也適時做出重要調整——由原來的集中于科技領域更多轉向創新領域,由小眾轉向大眾,由研發轉向研發和創新一體化,由科技政策轉變為創新和科技政策並舉。引導、激勵、規範——創新政策正在更加準確地圍繞科學、技術、創新的規律,精準實施,有效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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